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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电盈有意售电讯及媒体资产遇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3: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3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中国网通集团的反对下,电盈仍决意要出售旗下的电讯及媒体资产,并盛传于今日再开董事会研究已收到两个买家的收购建议。

  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宗目前只涉及资产而不涉及股权的交易,须经《电讯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严格审核,在法律上未许乐观。即使能闯过《电讯条例》这关,最后可能还要获得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的批准,令交易风险增加。

  身兼香港立法会议员及工联会法律顾问的邝志坚指出,据现行法例,港交所或证监会无权限制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换言之电盈若只出售旗下电讯及媒体资产,而不涉及股权转让,只要董事会及特别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条例确实无法阻止,亦无需证监会及港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批准。

  电盈牌照不可租借

  然而,邝志坚指出,电盈面对的法律挑战是《电讯条例》,当麦格理、新桥或其它买家买入电盈的电讯资产并收归名下的情况下,就可能有难度。电盈出售电讯资产,将涉及所持有的电讯设施如网络设施、机楼,以及政府发给电盈的各种牌照等,此等正受《电讯条例》规管。据电讯条例第8条列明,公司不能无牌设置或维持香港电讯设施,否则即属违法。条例并规定,即使向牌照持有人借用、租用或租赁任何电讯设施,也不会获豁免。

  如果交易之后,但牌照仍属电盈所有,由于牌照不可以借用、租用,换言之,买家花数百亿元买来的电盈“电讯及媒体资产”,将可能得物无所用,并且可能会因无牌营运而犯法。

  售资交易或陷两难

  因此,邝志坚认为,麦格理、新桥资本若只想收购电盈的电讯资产而不要股权的话,则必须先申请及领有牌照方为合法。否则,可能购入资产却没有属于自己公司的牌照,得物无所用,并可能触犯香港法例,当事人有机会面对罚款及监禁等。《电讯条例》第20条列明,违反《电讯条例》第8条(1)即属犯罪,罚则有二,(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及(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5年。

  当然,买家如果是收购电盈的股权而不是电讯资产的话,新买家就不会有无牌经营的问题,但这样一来,电盈又违反了当年出让20%股权予中国网通集团时作出的“若干不出售契诺”,即当电盈有意出售香港电话10%股权以上或now宽频收费电视25%股权以上,则必须取得中国网通的同意。

  电盈6月19日傍晚宣布,接获一名独立第三者向该公司洽购大部分电讯及媒体的相关资产,据悉电盈已委任雷曼兄弟作财务顾问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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