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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手机商标侵权 经销商法院要回千万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16:13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作为“TOP”手机的全国唯一签约经销商、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得知该手机标识涉嫌侵权后,要求法院撤销已签订的经销协议。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海口托普公司返还恒牛公司货款、贴息款等共计1000余万元,恒牛公司退还托普公司1万余台手机。

  2002年9月,南京恒牛公司在北京与海口托普公司签订《MYTOP手机经销协议书》,
海口托普公司授权恒牛公司为MYTOP品牌TOP111手机的全国唯一经销商,恒牛公司提货2万台,协议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31日,恒牛公司向海口托普公司支付2万台TOP111手机货款1600万元及新款手机预付款120万元。

  协议签订后3个月,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托普集团侵犯其“TOP”商标标识为由,向广东、浏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随即作出行政处罚制裁决定书。多家媒体也进行了“托普手机紧急下柜”的相关报道。恒牛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销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责令海口托普公司返还1万余台手机的货款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工商部门以“TOP”是广州邮电通信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由,对生产、销售标有“TOP”商标的手机行为人分别予以了处罚;并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海口托普公司提供的TOP111手机就属于商标侵权产品,致使恒牛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应当予以解除。恒牛公司现存手机应退还海口托普公司。海口托普公司也应返还恒牛公司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孙莹  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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