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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维权案为消费者出气:卖手机虚夸功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 09: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华诚 实习生 李洋 通讯员 宫尚

  去年的消费市场从来就没有平静过。从假奶粉到毒火腿,从泔水油到香醋……消费者一时惊呼,我们还能吃什么?!

  又快到3.15,似乎也就这些日子,消费者的呼声才能喊得有底气。而昨天,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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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公布的八大维权成功案例,却告诉消费者,他们的“娘家人”一直在默默地工作着。

  这让消费者又多了几分信心。

  1.“傣妹”非法加工泔水油

  从2004年8月21日开始,加工火锅底料油销售给“傣妹”平江府店(秦淮区店)、文德桥店(瞻园路店)、海棠里店(鼓楼区店),并从上述三店回收废油,加工点卫生条件极差、不具备食品加工条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消协点评:“傣妹”三家店的违法经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违反了《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高尔宝”产品不增高

  2004年第一季度,南京市有800多名消费者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集体投诉南京“高尔宝”公司销售的增高护膝套不增高,无效果。

  最终高尔宝公司先后为587名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共计退款299700元。800位消费者得到了一部分退款。由于厂家负责处理的人不辞而别,其余消费者向法院进行了诉讼维权。

  消协点评:这是一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投诉,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典型的欺骗消费者的又一行径。在南京市场上,从1999年到2004年共计发生三起“增高”群体投诉。1999年近百人投诉“万里健”增高鞋垫;2000年百余人投诉“健长灵”;2004年600人投诉“高尔宝”。商家手段也是如出一辙:就是虚夸增高产品的适用年龄段和实际效果,凭空承诺“无效退款”,到时拒不履约。

  3.卖手机虚夸功能

  去年底,薛先生在某通讯超市购买了一款科健K616蓝色翻盖手机,价值1198元。但包装盒上标注的机体颜色与实购机身颜色不一,薛先生对其购买的手机在性能上是否同包装盒上标注一致产生了疑问。几经周折,超市负责人承诺薛先生作退货处理。薛先生认为事件过程中受到了欺诈,不能接受超市处理意见,遂投诉到下关消协。

  最终,薛先生获得了2396元的双倍赔款。

  消协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是经营者较多采取的做法,其用意很明确。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其所购物品的性能一定要搞明确,力争让经营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承诺。这样既时权益受到了的侵害,也好为以后的索赔提供证据。

  4.房顶渗水竟用建筑垃圾“维修”

  前年年底,消费者李基本花48万元购买了由南京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开发的金陵世纪花园的一套住房。当时开发商承诺,其房顶已按照相关设计进行了保温、防水等特殊处理,绝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但到了去年4月,其中的一间房间的内墙面已被水泡坏,渗水开始不断往下流。谁想,维修人员竟在维修处填满了建筑垃圾,仅有两小桶沙灰放在旁边,准备填充后将表面抹平。气愤之下,他当即拿来相机对眼前的情景进行了拍照,并投诉到消协。

  经过调解,终于使开发商承诺按原图纸设计,为李某重新修好房顶,并补偿损失3000元。

  消协点评: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待消费者完全是一种敷衍了事的做法,只是表面处理,实际不作根本上的改变。由于这位消费者对其做法收集了有力的证据,开发商无言能对。

  5.消费者被当贼扣留3小时

  2004年1月7日,徐女士在龙江某超市购买年货,付完钱准备离去时被拦住。怀疑她偷了元宵。该工作人员还强行将她带到超市的服务台,不让她走还被扣了3个小时。结果证明徐女士被冤枉的。后经消协调查,并根据《消法》第25条和第43条的规定,迫使超市赔偿了徐女士1000元。

  消协点评:该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消费者涉嫌偷盗,超市的工作人员或保安也只能报警,交给公安部门来处理。

  6.电暖宝爆炸烫伤孩子

  2004年1月23日,闫女士在龙江小区一家超市,花20多元购买了一个贮水式电暖宝。后来她在给电暖宝充电的过程中,其产品突然发生爆炸,造成闫女士孩子的下身至腿部二度烫伤。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超市主动向消费者赔偿因电暖宝爆炸造成的损失共计23000元。

  消协点评:《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如果不属于超市的责任,超市可以事后向生产厂家追偿。

  7.电瓶车质量强差人意

  吕某于2003年6月12日在淳溪镇淳中路某车行购买“霹雳豹”电动车,第三个月后电瓶渐渐没电,9月12日换新电瓶一次且二个月后发现电瓶又与前期情况一样。2004年元月29日,又换“南昌车劲”电瓶,至今一个多月又发现电瓶渐渐没电,消费者提出退货。经多次调解后,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分二次退款(每次750元)壹仟伍佰元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电瓶车退还给经营者。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目前南京有200多家电动车经销企业,30多万辆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户。关于电动车的“三包”规定不久将正式推出。

  8.高龄消费者的权益不保障?

  91岁高龄的吴老先生,独自一人到南京某商场购买家电,在乘电梯行使的过程中,电梯扶手突然停止运行,但电梯却正常在行走,由于老人的手紧抓电梯扶手没放、身体却随着行走的电梯继续前进,最后导致老人向后摔到,当场头部流血、身体多处受伤。

  经消协查实,根据《消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过调解商家给予吴老先生医疗营养慰问费600元。

  消协点评:吴老先生虽然高龄,但也是消费者,同样受《消法》的保护。

  对于该突发事件,商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商场物业应对扶手电梯进行检查修理,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而吴老先生的子女对如此高龄老人,应该做好照顾工作,如老人外出,身边应当有人保护,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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