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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暗中较量:华为前员工案二审扑朔迷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5:31 IT时代周刊
科技时代_法庭外暗中较量:华为前员工案二审扑朔迷离
IT时代周刊第075期封面文章:法庭之外暗中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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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时代周刊》记者/黄 芳 张焕然 特约记者/乔 勇 伍柳惠(发自深圳)

  编者按

  技术人员辞职创业,顺风顺水之时,却被人棒喝:“小偷!”拘留数月,亲人肝肠寸断。候审2年的结果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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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公司一心研发,即将看到市场价值时,却被员工监守自盗,抢了市场。千里追踪,波折连绵不绝。2年官司终于换来:公平!

  仿佛电影一般的情节,在换上华为及其前员工时,一切变的不再轻松。涉案双方一个宣称证据确凿,一个却大呼冤枉。被告在一审判决后誓言“我要上诉!”,将曾经的重重疑点再次泛起,业界也再次哗然。为寻找真相,《IT时代周刊》历时3个多月,展开深入调查,发现这起普通的盗窃商业秘密案,竟然经过公安部两次协调,并由最高检察院督办,甚至连美国驻华大使馆都有干预。此外,据承办此案的检察院人士透露,至今还有2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看似简单的案件又跌入重重迷雾之中……

  一宗官司,两家企业,三名被告,再加上四面八方的关联和热炒,搭起了一出热热闹闹、跌宕起伏的大戏,而这一唱,就是2年。

  这出戏,名为“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

  2001年,华为公司原3名年轻的技术人员悄然以各种原因离开华为公司自主创业,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叫做上海沪科科技的公司。

  2003年8月21日,该3名技术人员因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拘留、监视居住达9个月。

  2004年12月7日15时,当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的宣判书合上的瞬间,人们以为这起官司在漫长的等待与观望中终于落下帷幕。然而,辩护律师张志的一句:“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以及 12月22日被告方发布的《我们为什么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公开信,又将句号改成了省略号,官司仍将继续……

  案情会怎样发展?又会牵连何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之间的竞争?

  一个个问号在盘旋,看似清晰的案情脉络似乎又跌入重重迷雾之中。抛开那些冗长的技术纠纷,撇开长篇的司法论争,人们最为关注的,还是输赢!

  第一章 横生枝节带来的悬念

  一审4次开庭耗时2年,中间经过公安部两次协调,并由最高检察院督办,甚至美国驻华大使馆都有干预……一个知识产权纠纷案衍变到这个份儿上,悬念自然就多了。

  悬念之一:上诉

  “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不满意,每一句话都不满意!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辩方律师张志对《IT时代周刊》说。看来,华为诉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并没有随着2004年12月7日15时一审判决而尘埃落定,反而有越闹越大之势。

  在历经4次开庭之后,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华为前员工案终于有了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面对这样的判决,被告不服。于是,一句上诉让历时2年多的案件再次产生悬念。

  时间回溯至2001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以“出国读书”、“家庭原因”为由,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同年11月7日,在上海另起炉灶成立沪科公司,并聘用了20多名原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各研发环节的技术人员。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2.5G的OTS 8501B型号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每月人民币58.8万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10月,沪科公司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浙江省UT斯达康公司,UT公司支付其人民币200万元及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11月,沪科公司整体从上海搬迁到杭州。

  由于华为公司向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盗窃,2002年11月21日~22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会同杭州市警方拘捕。

  事情至此,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应该再有波折才对。但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花了2年多的时间调查,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复杂的内情?

  《IT时代周刊》了解到,在案犯羁押期间,办案公安机关先后两次申请延期,移交给检察院之后,又经过两次退查。

  2003年6月17日王志骏3人被逮捕;6月17日至8月16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期;同年8月17日至11月4日,公安局先后两次申请延期。

  2003年11月4日案子终于起诉到检察院,审查期限为一个半月。但12月29日,检察院将此案退回给深圳公安补充侦查;2004年1月29日,公安再次送审;3月15日再次退查;4月7日,公安第3次送审。

  2004年5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然后便是一审的4次开庭。

  辩方律师张志向《IT时代周刊》表示:“一审4次开庭不多见。检察院要求补证所以申请了2次延期,按法律规定,它只有2次延期的机会,它都用上了。但是每次时间用完了,都不提交物证。”“从案子的进度情况来看,公安局、检察院动用了所有的强硬措施如拘传、拘留、羁押等;所有的延期也都用到了。”“这不是巧合导致的,是意图导致的。对方(指检察院)用意很明确,就是要用更长时间把案件查清楚。”

  深圳南山区检察院主诉官魏军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说,公诉方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次申请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对佳木斯警方侦查活动的质疑作调查了解。对方提出佳木斯警方的搜查笔录有些没有警方签名。延期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搜查的场所和范围都是有证搜查,没有违法扩大搜查范围和扣押物品范围,搜查笔录未签名完全,但并不是反映公安机关查证过程的惟一证据,仅据此也不能否定整个过程的合法性。第二次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当庭出示物证的问题。3名被告的律师提出控方需当庭出示物证,我们2次申请延期,以提供经过第三方鉴定部门和公安局确认的、更细化、清晰的物证照片。

  但是经过如此长时间的调查,这么多次延期、退查以及开庭,在人们以为终于等到判决结果的时候,却被被告的一句上诉给推翻了……

  悬念之二:两人在逃?

  “有2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抓获,公安已在网上发了追捕令。”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2人的在逃无疑造成本案的另一个悬念:这2人为什么要逃?他们有没有罪?现在在哪里?而更为关键的是,对他们的调查会不会牵涉出其他人员?

  魏军说的两个人,分别是王俊杰和操鹏,曾为华为公司光网络的研发人员。2001年8月至11月,先后辞职加入到沪科公司。

  但是在本案的进行过程中,人们一直关注的只有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为什么现在会多冒出2人来?

  魏军向《IT时代周刊》透露,刚开始接手案子的时候,认为涉案人员非常多,所有在沪科工作的人都有涉嫌的可能。“其实在第一次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时是6人,而经过审查,发现有3人的证据有所欠缺,所以只批准逮捕了现在抓捕的3人。而通过对这3人的审查,以及后期侦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补充,发现还有2个人,即王俊杰和操鹏,也符合逮捕的条件。2003年12月1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于是,深圳公安联系杭州警方,由杭州警方协同配合前往拘捕。《IT时代周刊》进一步了解到,公安人员于当日下午4时前往UT斯达康公司,被告知2人已请假回家,并将2人的请假条提供给公安机关,但是“去的时候两人手机还开着,过一会儿,走的时候再打他俩手机就关机了。”随后公安机关去其老家也没有发现。事后,UT斯达康中国公司总裁吴鹰竟然否认这2人是其员工。

  一个疑问自然冒出来:不是UT斯达康的员工,为什么会由UT斯达康出示请假条?而他们现在在哪里?

  悬念之三:还有哪些力量干预?

  本案之所以会有这么多悬念,某些始料未及的干预力量是关键因素。

  《IT时代周刊》从案件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3人移交到深圳警方后,美国驻华大使馆曾经出面发函给我国外交部、商务部、浙江省政府以及广东省政府,出面为此案斡旋。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相关人员向《IT时代周刊》透露,UT斯达康公司的一位顾问是前美国驻华大使,这位顾问经过一些周旋后找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美驻华大使馆发函,意图干预案件审理。由于这件案子涉及到华为和UT斯达康两家公司的纠纷,浙江省政府便责令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对此事进行调查。尔后,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找华为谈话,要求华为对事情进行说明。华为把3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写成报告交给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信息产业厅也把调查的情况对省政府进行了呈报。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而面对《IT时代周刊》的提问,吴鹰对此矢口否认:“没有,这不是事实。我们干嘛要找美国大使馆?”看来这一疑问,只有当事人才清楚。

  本案在国内牵动的方方面面,也可想而知。

  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向《IT时代周刊》表示,在这个案子的调查中,感到很大的压力,很多领导都非常重视,并由最高检察院督办。“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领导说这个案子要如何处理,都强调要依法办案,保证公正客观。”

  经过种种波折,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但现在3员工提出的上诉,又给案件增添了变数。另外,案子调查过程中的一波三折更是让人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二审中,还会有怎样的力量对它进行“关照”?二审中,还会出现怎样的“意外”?到底结果会怎样?

  第二章 背后力量的博弈

  市场竞争,让华为与UT斯达康早已缔结“冤家情结”。而如今,UT斯达康收购沪科,使得两大巨头的对抗更加无可避免。一个要保,一个要抓,到底谁能如愿以偿?

  暗中的博弈

  “我们要向社会公开一桩华为公司一手制造的冤案!”

  “白发苍苍的父母怎能经受天塌雷劈?!”

  “孱弱、温顺的妻子在丈夫不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忍着妊娠的剧烈反应和巨大的精神痛苦,拖着日渐沉重的身体为洗清丈夫的冤屈四处奔走!”

  ……

  2003年8月20日,被告的众家属用一封致媒体公开信打响了反击战的第一枪。

  字字见情泣血的书信、3名家属的眼泪以及他们悲惨的故事打动了很多人。一石激起千层浪,群情激愤,舆论的声讨、有关媒体的指责直指华为。

  2004年11月17日,华为前员工案被告方在北京举行了大型的媒体见面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都有参加。被告家属担心华为公司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扰司法,“在前期调查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让我们对司法环境表示担忧,我们希望法院能做到公平公正。”刘宁的妻子这样说道。

  2004年12月10日,即案子判决后的第3天,3被告家属联合表态,向媒体发布了题为《3名华为前员工家属呼吁司法公正》的意见书,直指本次判决为司法不公的结果,并斥判决书“漏洞百出”。

  其实,在判决出来后不久,被告律师张志就对《IT时代周刊》表示:“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不满意!”“我们正在考虑要不要把我们对判决的异议在网上公布出来。”

  果然,12月23日,华为前员工案3位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发布了一封题为《我们为什么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公开信。他们表示,“尽管我们曾经深信一审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和判决,然而眼前的判决却无法让我们接受和信服!”“该判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漠视”、“对控辩双方证据采信上的‘双重标准’使我们难以相信其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于是,有传闻认为,华为在利用金钱和当地的影响力,左右公检法。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向《IT时代周刊》表示:“我们没有任何干涉司法的行为。而恰恰是其他一些方面,在阻挠这件案子的进行,并在案子已成事实,进入司法程序后,利用3名当事人家属的弱者地位欲置华为于不利地位。”

  话音一落,就有人暗示,“有一股势力”在暗中操纵此事,试图利用眼泪攻势取得大众媒体的舆论支持,以期博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这也使得很多人议论纷纷:3名员工家属背后肯定有高人指点,而且能召开这么大规模的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开完又在北京开,肯定有人在背后出钱。甚至有人干脆明确指出,那3位被告辩护费用就是某公司出的,该公司还在内部号召前华为员工出来告华为,有奖励。

  于是便出现这令人寻味的一幕:有记者公开问辩方律师这起官司的律师费谁出,辩方律师在犹豫片刻后说道,“这是商业秘密”,不便透露。

  《IT时代周刊》试图联系3名被告的家属,但被告方律师臧炜称,家属并没有授权她透露其联系方式。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臧炜同意征询一下家属的意见再答复记者。几小时后,臧炜发给记者一条短信:“抱歉,家属说不想接受直接采访,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和我联系。”这种做法更令人寻味。

  UT斯达康令人费解的态度

  在案子的进行中,UT斯达康态度的不断变化让人费解。

  负责办案的权威人士向《IT时代周刊》透露,当黑龙江警方把拘捕的王志骏3人暂押在杭州警方时,UT斯达康曾向杭州警方报案,称3人诈骗UT 斯达康,并要求将3人扣押在杭州。有人士对此分析,直言是UT斯达康不想让深圳法院审理此案,以解UT斯达康鞭长莫及之虞。

  真可谓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面对突然冒出的诈骗案,到底这3人应该是留在杭州还是移交到深圳公安机关,便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最后只能到公安部协调。

  《IT时代周刊》了解到,公安部出面在杭州召开了黑龙江、浙江、广东3省公安协调会。经协调,公安部认为:只有华为举报的盗窃商业秘密成立,才会有后来UT斯达康的3人诈骗成立,所以应优先办理盗窃商业秘密案,沪科公司被拘留的3人应交给其户籍所在地——深圳警方继续侦查。

  尔后,UT斯达康只得撤掉了所谓的诈骗案。

  “关于报诈骗案,是因为华为起初是以沪科侵犯知识产权起诉的,我们当时已经收购了沪科,所以我们也要对其进行调查,看他们是否诈骗了我们。后来的调查结果没有这种事我们就把案子撤掉了。”UT斯达康总裁吴鹰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说道。

  而UT斯达康2003年8月25日发表的声明表示:“我公司在购买上海沪科公司部分资产之前,邀请了国内外业内技术专家对上海沪科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认证,我们认为沪科的产品和技术是创新的、自主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着本质的不同。”

  既然UT斯达康收购以前请专家进行了认证,认为绝对没有侵权才进行收购,现在为什么又怀疑3人而报诈骗案?

  2003年8月25日,2004年6月24日,UT斯达康还分别发表公开声明,大意都是:UT斯达康认为此3人是无辜的,并愿意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不过,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则告诉《IT时代周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南山检察院采取了提前介入方式。“2003年夏天,我和深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专程到杭州西湖公安分局,试图和相关对方证人接触。很清楚地记得,从晚上到第2天下午,没有一个沪科公司或UT斯达康的证人愿意和我们接触。”

  《IT时代周刊》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

  2004年11月22日UT斯达康发表了一份声明称:相信法院会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本案。

  而在案子宣判以后,吴鹰却又公开质疑宣判结果。2004年12月10日, UT斯达康在北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公司总裁吴鹰和多名法律顾问出席,并认为3名涉案UT斯达康员工为受害者。“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件案子的发展。”吴鹰告诉《IT时代周刊》。

  在通气会上,吴鹰公开表示:“我感到比较可悲,哪怕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看到判决书都能找到漏洞——凡是华为提供的证据就被采用,凡是3名受害人——我喜欢用受害人这个词来称呼他们——提供的证据就不被采用。有些太过分了。不应该企业大了就不顾法律!”

  他还直呼:“华为利用自己的规模和影响力,压制了知识分子的创业和创新,这是华为的悲哀。”吴鹰还表示,华为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造成其在同类产品中的垄断之实。

  吴鹰同时表示,因为该事件,UT斯达康董事会已经决定暂缓此前一项在深圳设立6万平方米研发中心的计划。吴鹰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说,这项投资董事会不批准。“董事会和很多资深国际律师都研究了这个案例,看到几次开庭后判决还是这种结果,都认为深圳的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有问题。以后投资多了可能还会碰到这种事情。”“当地势力大的企业就可以随便做事情,这种方式值得质疑。”“(法律环境不良好)不会影响UT斯达康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发展,但确实影响了我们在深圳的发展。”

  对于未来这一案件的走向,吴鹰态度更加明确:“我们将继续支持和配合这3名员工的下一步法律行动。”

  一时怀疑3名被告诈骗,一时又坚决支持3人;一时相信法院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案,一时又怀疑深圳的法律环境。UT斯达康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

  第三章 华为最终胜算几何

  在辩方律师的声声质疑中,在家属无辜的眼泪中,在种种博弈的角力中,华为最终的胜算几何?

  继续争论的质疑

  在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律师大呼不服,针对物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控方为什么未能向法庭呈上物证等问题,存有重重疑惑。相信在接下来的二审中,这依然会是争议焦点,也会是终审宣判的关键。

  “既然公诉机关将早已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而且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实物作为支持本案的一个主要物证,那么为什么在长达近2年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物证仍不能提交法庭?”辩护律师张志对《IT时代周刊》提出了他的质疑,“另外,对方的鉴定报告也没有对公知技术进行搜集。”

  对这些疑问,控方又如何辩驳?

  “在一审判决出来前,我们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第一句话如是说,“因为案件没有结果,说什么都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不想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案件的进行,我们只是想把案子办好。”

  “在庭上不出示实物就不合法定程序,这完全是被告律师的误导。”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在法庭上是否出示实物,物证怎么出示,检察院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是有选择的。而且“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出示实物,我们肯定会出示。”

  魏军向《IT时代周刊》记者解释道,从软件来看,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是软件侵权,是否将盗窃的资料技术用在这个产品上是根本不可能通过外观设备来判断的,所以放两台设备在那里没有意义;从硬件来看,打开这个设备看到的是电路板、芯片等,只有专业人士看得懂,而且就是专业人士仅凭肉眼也不可能看出什么。

  “如果将证物放上法庭,对方找来一群专家说它不是,我们找来一群专家说它是,这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在开庭还是开技术研讨会?”

  “关于出示物证的形式,我们事先跟法院沟通过。我们都认为用照片的方式已经完全可以证明。因为在这个案件中,照片跟实物的作用一样。”

  针对对方“物证一定要拿到法庭上质证”这一说法,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质证的核心不是这个东西是怎么样的,而是这些东西的来源、检验封存等是否合法。“而这些,我们都有详细的报告证明。”

  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泽民也向《IT时代周刊》表示:“这样的证物交不交上去,无关紧要,主要是看法院对证据的理解。”

  面对张志对控方鉴定报告的指责,主诉检察官魏军表示反对,并对辩方鉴定报告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其实他们的那份本身只是一份鉴定意见书。”

  在这起案件中,控辩双方各出具了一份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而结论却大相径庭。控方准备了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开发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中核心部分为华为公司商业秘密;而3被告的辩护律师准备的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魏军指出,对方的鉴定意见书有很多不妥之处。

  两处硬伤:一是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这就有可能会导致偏听偏信。二是送检材料不全。“我们不知道辩方的律师从哪里弄来的两台设备去做比对性鉴定的。事实证明,他们的送检材料极其缺乏,尤其是华为的资料。因为他们不可能合法拥有华为的技术资料,所以其鉴定报告很值得怀疑:你都不知道华为的技术资料,你怎么能够鉴定未侵犯其商业秘密?”

  软伤在于鉴定语言很含糊。一般来讲,鉴定的语言要求公正客观,一个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对方的措辞为“是基于公知技术可以得出的”,这句话并不能否认华为这个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魏军指着桌上的一本书,对本刊记者说:“就拿这本书作比方,公知技术就是纸张。我把这些纸张订成一本书,而且我得出这本书的时候别人还不知道,我对此进行了保密措施。这本书虽然是根据这些纸张可以得出,但是这本书还是不为人知。”“另外,我们的鉴定报告是第3方做出的,能够保证其客观公正。”

  《IT时代周刊》调查得知,针对物证的鉴定,还有一段插曲,公安部还专门进行了协调。佳木斯警方在拘捕3人时,收缴并封存了一些光盘和硬盘,随后佳木斯警方把这些重要物证交给杭州警方。由于案子要交给深圳警方继续侦察,杭州方面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把光盘全部交给深圳公安,所以公安部只能第二次召开协调会。协调结论为杭州公安将物证交给公安部,不经深圳公安的手,由公安部直接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

  另外,深圳公安还到上海贝尔调回沪科提供给他们的原始资料,同时提取华为的产品资料,也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用刑事诉讼在不在理?

  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曾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3人几乎同时被拘捕。尔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此,媒体普遍认为,是因为有了UT斯达康的加入,华为才会使这场“战争”升级,对3位员工的诉讼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

  “侵犯知识产权多是以民事手段来解决,而华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刑事诉讼这一手段,沪科因此被剥夺了平等地与华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和机会。”被告家属律师臧炜对《IT时代周刊》鸣不平。

  UT斯达康也曾公开表示,“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争议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其解决应当建立在有效的证据和科学、严谨、公正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之前,将当事人进行拘捕而后再进行案件调查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

  于是,“不用民事用刑事,华为手段太狠”的言论不胫而走。是否有UT斯达康介入而导致恶化的可能?是否真的太“狠心”了?

  华为副总裁兼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告诉《IT时代周刊》:“其实我们当初并不是针对UT斯达康。2002年8月份我们发现贝尔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华为公司同类产品相似,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比较复杂,也比较谨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后,确定3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11月才立案拘捕。”

  为什么曾经报民事案呢?

  宋柳平对《IT时代周刊》解释道:“我们虽然报了刑事案,但这种案件公安立案要求比较高,所以我们不知道公安能不能立案,所以后来又报了个民事诉讼。当得知可以用刑事,我们自然就把民事案给撤了。”

  《IT时代周刊》调查得知,2002年11月,佳木斯公安机关去上海沪科公司拘捕3人,但当时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办案人员问了物业管理后,才知道沪科已经于7天前搬到杭州了。所以,“3人被刑事拘捕时,我们根本不知道UT斯达康已经收购了沪科。”

  由此可见,华为报刑事案是要给UT斯达康“颜色看”的说法显然没有依据。

  知识产权纠纷是不是一般以民事手段解决呢?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屠朝锋律师告诉《IT时代周刊》,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以刑事诉讼起诉:一是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对对方造成严重损失;二是案件的性质、动机、态度等。他还认为,华为采取刑事诉讼主要表示的是一种态度,他们会对这种行为严厉处罚,有点杀鸡给猴看的意思,而不在于赔多少钱,能获得多少利益。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也公开表示,华为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警告那些“妄图不劳而获,通过侵占不法成果”以达到商业目的之徒。

  屠朝锋律师说,“这件事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其实是很正常的。对这起案子是民事还是刑事上的争论也反映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告诉《IT时代周刊》,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将是今后的趋势。此外,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至2004年8月,广东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办了44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仅2004年1至8月就立案侦办14宗。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执法越来越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

  业内人士:法律为高科技企业保驾护航

  业内人士对本案又有什么看法?

  一位对电信行业颇有研究的咨询公司顾问对《IT时代周刊》记者说,“从整个案子的进展可以看出,辩方律师只能抓住一些小细节大做文章,利用3人的弱势地位引起舆论的同情。华为一直是一个比较低调的企业,如果没有事实依据,肯定是不会报案的。”

  而华为在舆论上则颇为吃亏,处在很不利的地位。“媒体和大部分读者都对有关高技术所知甚少,侵权事实太过艰深,而辩方律师所称种种疑点却很容易理解。国人一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却有‘光靠感情就判断是非’的传统,他们看到3个青年已经关了2年,可能还要再受煎熬,当然要施以同情。”

  通信专家项立刚对《IT时代周刊》分析道,这件事可以反映出员工对商业竞争、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够,“要是我不带任何倾向的猜测,我以为这些员工是有问题的。因为中国人经常这样认为,这没事,反正也没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缺乏有效的外部法律环境(如《商业秘密法》),“企业里,成团队的员工出走都是有的”,导致知识产权维权相当艰难。

  还有业内人士这样向《IT时代周刊》表示:“这个案子最重要是证据确凿,偷窃的基本事实摆在那里,否则早就被有的公司和辩方律师折腾出别的结果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生存环境非常重要,因为技术资料复制非常容易,产生第一份可能花费亿万,但制造第二份的成本就近乎于零。如果不进行公正的判决,以后谁还愿意花大笔钱来搞科研?”

  “我相信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公正客观的,”魏军对《IT时代周刊》郑重表示:“我希望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范例,作为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衡量的一个参考。”“法律是为高科技企业保驾护航的,可以说,这个案子给那些正在铤而走险的人或者想要铤而走险的人一个震慑。”

  拨开云雾见青天,当所有疑虑与质疑被一一揭开之时,也就是此案最终尘埃落地之日。

  企业维权靠的不光是自己

  文/本刊评论员

  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持续到今天,争论也好,看戏也罢,二审还未下达之前,输赢并不好说。但对于业界来讲,无论官司的结局如何,中国企业都应该警觉: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刻不容缓。

  3位前华为员工的确有值得同情的地方:白发苍苍的父母,柔弱无依的妻儿,甚至有人至今还没有见过自己已出世的孩子。但是否悲凉、是否见到孩子和案子本身并没有关系,这也不能成为干预企业维权的理由。如果要保证利益,你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实,从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员工流动所带来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公司往往是受害者,毕竟损失已经造成,司法诉讼也只是亡羊补牢。华为这次的处理方法,虽然遭到某些人的非议,但无可否认,它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树立了一种典范,以后其他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也可能会效仿华为的做法。另外,华为这起官司还给业界敲了一声警钟:要推进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强化企业员工保密意识,减少企业商业机密外泄的可能。

  到底企业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商业泄密?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向《IT时代周刊》提出3个观点:一是建立保密制度,即建立企业档案资料、重要会议及人员资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立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明确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尽可能细化;第二是签署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最后就是申请专利权和版权,对因各种原因容易被侵权的技术或计算机软件应及时申请相应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以获得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但是,企业维权,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企业的思维模式。

  华为副总裁兼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就对《IT时代周刊》无奈地表示:“保护商业秘密,我们一直按照国际标准的规范来做。但问题是技术的开发需要交流,如果不让交流,产品就没办法开发了。所以如果人出了问题,措施怎么也不可能天衣无缝。”“即使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如果没有震慑作用,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还是有人会铤而走险。”

  由此可见,企业从制度出发设置的种种防范和壁垒,固然能降低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但说到底,这都属于机制问题,更重要的是注重员工道德情操方面的培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这一点对于被管理者而言,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关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而后者却很容易被利益本身所忽略。

  被华为起诉的3名被告,尽管事实俱在,却仍然在法庭上大声抗辩,“理直气壮”。很大程度上,是他们并没有因自己的行为带来丝毫的道德忧虑,其背后所隐含的则是一种集体的无法律意识。这种无法律意识,使得本来在法律前提下一起正常的诉讼,变得不平常起来。而深具意味的是,当3位被告向舆论求援时(比如夸大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在公众眼里,也并非全是法律上负面的形象,依然博得些许的同情,这也不得不让人又想起舆论与法这个老问题来。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来都不只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制度管理和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在技术上都能做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一种正常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建立,却需要一个更大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培育。后者在防范道德缺失的同时,也真正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当然,这也需要更多的时间以及全社会从集体到个人更大的努力。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道德缺失严重的现状,对企业而言,法律与制度是他们能够凭借的最大屏障,也是最后的屏障。但除了法律环境的健全外,还需要有舆论环境、民众意识的保障。这就是此案留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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