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刑法 严惩手机偷拍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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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4: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刘志华) 不良之徒用针孔摄像机、透视数码照相机、拍照手机进行偷窥、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甚至还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近来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和侵害公民私生活的安全和隐私权。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 单靠治安处罚 惩戒力度不够
刘白驹委员说,对利用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许多国家早已作出反应,将利用现代化设备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偷录的行为,特别是将偷拍、偷录的他人稳私照片、录像、录音进行传播的行为列为犯罪。 刘白驹委员说,相比之下,我国法律的有关对策就显得滞后了。由于隐私权本身在我国民法中还没有被确认,被偷窥、偷拍、偷录的受害人难以获得民事法律救济。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已列入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击力度对惩治严重的偷窥、偷拍、偷录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一般手机偷拍 暂无刑事责任 刘白驹委员说,我国现行《刑法》对偷拍、偷录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录像的行为虽有条款涉及,但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因此强调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实际上把利用一般设备如手机窃听、窃照公民隐私的行为排除在外。另外,严格地说,这个条文也不禁止偷窥。 刘白驹委员说,关于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予以传播的行为,按现行《刑法》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发生的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予以传播的行为,并不限于以牟利为目的。另外,现行法律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衡量行为人罪行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而不是被偷拍、偷录者受到了多大伤害。 另外,现行《刑法》所禁止的是“淫秽”物品,但很难说人的性隐私如正常性活动、裸体形象、身体隐秘部位是淫秽的,本身不淫秽、被偷录、偷拍进而制作成“物品”并加以传播就成为淫秽的。依据现行规定很难制裁传播隐私照片、录像、录音者,从而将无辜的被偷拍、偷录者置于尴尬境地。 刘白驹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把情节严重的利用现化工具偷窥、窃听、偷拍、偷录以及传播等行为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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