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协联合发函 电信卡霸王条款有望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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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4:23 新闻晚报 | ||||||||||||
追踪报道 四直辖市消协向四大电信企业联合发函 电信卡霸王条款有望解除
□晚报记者 沙情奕 时晔 昨日,为促使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的尽快落实,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年度联席工作会议上,再次给电信卡的现状下了五大“批语”,并联合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四大电信企业发出建议函。 -消协五大批语 适用合同法和消法 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电信卡代表着的是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是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侵吞余额为不当得利 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封存号码为逃避义务 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是在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不该转嫁风险 目前的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企业经营不规范和相互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在销售过程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电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此国际惯例 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以一些国家的做法推定为"国际惯例",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运营商回应 选择"小额激活"办法解决 经过几次"炮轰",以及年前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运营商对于"电信卡内余额"问题不再摆出强硬态度。记者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如何在技术上妥善处理"电信卡内余额"成为目前共同讨论的问题。记者获悉,几大运营商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小额激活"的办法。 目前,上海联通、上海移动、上海电信等运营商均表态,将考虑小额激活的办法:用户购买一张5元的激活卡,即可使卡内余额继续使用3个月。上海联通甚至表态,如果卡内只剩一分钱了,那么也会允许用户继续1分钟的本地通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