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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信沙龙:全面聚焦《电信法》(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07 中国电信业

  “弹性法”力求自适应

  面临日新月异的电信业发展环境,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全球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电信法》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从最近国外许多国家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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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电信法以适应电信业发展新格局的实例我们也可以看出,《电信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要做到及时更新,甚至是前瞻式的更新。要以电信业发展市场化、电信市场主体多元化、必须引入竞争和市场机制等为基本判断点,持续确保其活力。

  李国斌:《电信法》要实现现实性和前瞻性、稳定性和灵活性、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完美融合。

  如果用时间来对《电信法》进行一下细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对过去的总结、对现实的反映和对未来的安排三部分。《电信法》不但要能够解决已经发生了的和正在发生的行业问题,还要对可以预见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提前量,部署出相应的对策。也就是说,《电信法》要在保障现实性的同时,还要能够提出前瞻性、指导性的措施。

  另外从电信立法本身而言,因为它所反映的都是电信行业最基础性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电信法》本身还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做到能够积极、有效地应对一些新问题。同时在某些特定时候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做到与行业发展同步甚至超前。

  与国外电信法相比,我国《电信法》将会体现出一些中国特色。例如国外电信法大都属于管制法,而我国《电信法》则是以管制法为主同时兼有企业法的内容。而且在一些具体的制度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的国情。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现在国外普遍对涉及资源和网络设施建设的领域采取许可制度,增值电信领域则完全放开。然而鉴于我国电信行业目前的发展特点,我国《电信法》中除了体现在涉及资源和网络设施建设领域的市场准入要采取严格条件的许可制度外,也对增值电信领域采取相对宽松条件的许可制度。

  周汉华:实际上在每一个问题上,我国《电信法》都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体现电信法的时代特点,要实现两者的完美融合。对于电信立法而言,要做到“宜粗则粗,宜细则细”。

  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角度来看,《电信法》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脱离电信业的发展现状,不能脱离现有的管制机构,不能脱离我们的法律体制和政治现实等。因此我们的《电信法》一定要成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法。反过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电信法》反过来也能够推动电信业的发展,因此《电信法》又要体现国际发展的趋势,体现世界各国法律文明的成果。通过《电信法》的制定,要使我国电信业进一步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

  因此《电信法》一定要保持某种弹性和张力,它既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与国情,又要考虑到技术发展和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考虑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之间的互动关系。要做到跟国际接轨,符合电信业发展的时代潮流,《电信法》面临巨大挑战。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在技术发展、融合的趋势下,传统的电信业的特征已经不再有了,整个电信业的竞争将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竞争,电信业的发展也必然要符合国际化的潮流。因而在市场准入、资费政策、普通服务机制、信息安全、互联互通等问题上,都要实现在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一个平衡。《电信法》还要确保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当中要体现出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融合。

  而且《电信法》不同于实施细则,也不是操作规则、行业标准或技术标准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电信法》应该对大的制度性的问题和原则性的问题予以规范,为改革实践提供指引。而不能陷入到过于细的技术规定当中,最后出现技术锁定,反倒由于法律修改不及时而阻碍电信业的发展。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电信法》同样要做到宜细则细,不能过于粗泛。过于强调宜粗不宜细,会使得《电信法》没有可操作性,在实践当中造成法律不确定性过大,很难给人一个合理的预期。因而《电信法》对一些应该细的问题也要细,比如对于资费问题,就要明确哪些可以市场调节,哪些属于政府定价,否则对《电信法》的实施以及电信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陈金桥:面对电信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电信法》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应立足于体系建设。应该以《电信法》为核心,针对电信市场的类型、主体和利益关系,分别制定和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电信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外围的制度来补充根本制度。《电信法》不是百科全书,因此应该通过必要的授权性规定,允许监管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对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这可以保持《电信法》的生机和活力。

  其次,要适应阶段要求。随着电信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不同时期的利益关系矛盾有所区别,电信法律制度应当适应这种变化,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先试行、后完备的立法思路不断推出各项制度规则,保障电信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促使电信竞争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电信法》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在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的时候,例如NGN融合、监管机构调整、资费变化等,要适时地对《电信法》进行修订。

  再者,须加强监管协调。《电信法》能够保持较好的弹性与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也有很大关系。监管部门在电信监管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把电信改革和电信监管中的经验和案例积累起来,特别是区域市场监管的特点,以作为《电信法》下一步调整的依据。

  最后,重与国际接轨。我们要加强电信法的专项研究和跟踪研究,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在电信立法和国际规则上面的进展和经验,对中国的电信法律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把相应的有活力的内容以及适应中国国情的内容吸纳进来,这样才可以做到与国际接轨,保持其内容方面的丰富性。

  相关一:中国电信立法大事年表

  ·1980年《电信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开始最初起草《电信法》;

  ·1988年《电信法》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1993年《电信法》开始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0年9月《电信条例》出台,被业内称为“小电信法”;

  ·1998年《电信法》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为第一类立法项目;

  ·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立法工作从程序上实质启动;

  ·2003年《电信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同样为第一类立法项目;

  ·2004年《电信法》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相关二:聚焦国际电信立法热潮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鉴于全球电信业的飞速发展和激烈竞争,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各个国家纷纷制定或者是修改各自的电信法,掀起新一轮的电信立法热潮,以全面适应日新月异的全球电信业的发展。

  ·美国1996年颁布新电信法,以鼓励竞争,鼓励各部门融合发展,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放宽外资外商进入美国电信市场的限制,更鼓励美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其在互联互通、本地市场的开放以及长途电话市场的开放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标志着美国电信与信息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随后在2003年FCC对电信法规则又作出调整,以适应通信环境的新变化。

  ·作为日本最重要的电信法律,《电信事业法》自1984年出台后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电信市场的需要。1997年增加互联互通基本规则内容,同时取消外商投资限制。2001年的法律变更推进了国内倡导的信息技术革命。2002年通过提交新竞争框架,更充分体现了其以用户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平竞争为管制原则转变其管制思路。

  ·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通信法草案,从而产生了2003年通信法。该法共分为六大部分:OFCOM的职能、网络业务和无线频率、电视和电台业务、电视接收的许可、通信市场的竞争、杂则。新法确立了OFCOM这个电信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依据欧盟的管制框架新指令对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进行了其它重大革新。

  ·在1996年颁布电信法之后,德国政府在2003年10月提出一份新的电信法草案,以促进以德国电信为主导运营商的电信市场向竞争者开放。新的法律旨在改善这个欧洲最大的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其目标是在电信业保持竞争,最终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新的电信法在2004年提交国会,并于2004年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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