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反倾销终裁中方企业胜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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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 13:15 第一财经日报 | ||||||||||||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判定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由于占市场份额较高而成为不少中国企业“主攻目标”的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仅为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90011000,在光纤行业内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此次光纤反倾销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2003年7月1日公告立案,涉案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等相关调查人员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细致调查并作出了终裁决定。(王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