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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手机选号费暴涨的法律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3日 10:19 eNet硅谷动力

  文/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eNews专稿】随着手机入网费的取消,拥有手机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而市面上的手机选号费却一路暴涨,甚至到了一个号码索价8万元的癫狂程度。此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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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本文仅为笔者个人学术观点,与笔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无关。

  漫天要价的选号费

  长期以来,人们在成为手机用户时,除了要支付手机本身的费用,还要支付入网费、SIM卡费等。如果想获得某些诸如尾号为AAAA、ABAB、AABB等的手机号码还须额外支付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选号费。本着“愿打愿挨”的朴素想法,人们似乎对此已经麻木了。随着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一声令下,从今年7月1日起,市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等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终于成了化石。人们还没有从这突如其来的重大利好中醒过味来,就发现自己又陷入了选号费的重重泥沼中。一是选号费全面开花:过去仅对部分易记或“吉祥”的号码加收选号费,现在则是每号都收,“起步价”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还不管你要“4”不要“4”;二是选号费管尾也管头:过去仅对部分尾号加收,现在则是对形如1AB01AB开头的所谓“珍藏号”全部加收至少数千元的选号费;三是选号费全面升级:过去的选号费最高也就是数千元,现在一个以“9999”结尾的号码在北京的标价竟高达8万元,是世面上最贵手机的十几倍,堪称登峰造极。尽管最近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宣布将取消选号费,但选号费暴涨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选号费暴涨的经济动因

  人们不难发现,此次手机选号费暴涨几乎是与手机入网费的取消同步发生的。至于其中的原因,手机运营商坚称都是手机销售商惹的祸,与他们无关;而销售商则是叫苦不迭,称自己是“高来高走”。虽然我们暂时无法参透其中的玄机,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则是不争的事实。从表面上看,入网费的取消似乎与手机运营商没有直接的影响,因为入网费并不能装入他们的囊中,而是纳入“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入网费反而可以刺激用户增加,长期稳定的通话费收入足以让运营商“偷着乐半天”,这可比一次性收入强百倍。而入网费的取消对主要是一次性收费的手机销售商的冲击则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手机销售商无法再从入网费中分一杯羹。以入网费500元为例,过去销售商每售出一个号码,运营商就会给予300元的“回扣”。入网费取消了,销售商的这点回扣也就归零了。另一方面,手机入网费的归零并没有造成短期内新用户的激增。仅以北京为例,现在只要千余元就能买一部不错的手机,北京本地人的需求增长已有停滞的趋势,而在京的外地人买手机必须要有北京市户口的本地人按照严格的程序提供担保。若发生欠费,手机销售商还要承担50%的欠费额。这些都使手机销售商无法在量上弥补因入网费的取消而带来的收益的降低。正因为如此,手机销售商也就是只好“堤内损失堤外”,在选号费和手机配件等方面做文章了。而一些手机销售商刻意误导、迎合少数用户对某些“吉利”号码的追求则有不当运用商业心理学的嫌疑。

  选号费的渊源

  据信息产业部介绍,为适应一些用户对某些特殊电话号码的特别需求,选号费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先针对的是固定电话,后扩展到手机上。根据原邮电部的规定,选用特殊电话号码的费用由各电信管理局和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而目前选择手机号码的收费标准仍是延用以前电信部门的固定电话号码选号收费标准。而据现在仍然有效的由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电信初装费和租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涉1990第364号)文件规定,(固定电话的)选号费的收取共分四类,其中特种号的选号费为500元,甲种号的选号费为400元,乙种号的选号费为200元,一般号选号费为100元。作者以“选号费”为关键词检索了有关法律规范,现摘录如下:原邮电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市内电话业务规程(3)》第八十一条规定:用户要求使用指定的电话号码,称为选号。第八十二条规定,用户选号时,若局方具备条件,可予办理,并按规定收取选号费。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1)》第501号科目,即通信业务收入中,明确将“选号费收入”以“其他收入”的科目列入“市内电话收入”中。虽然笔者未找到更为精当的法律条文,但结合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在取消手机入网费的通知中废止的居然是1980年的文件,就不难发现我国历史上存在的行政立规上的严重后滞性了。如果上述规定都是确切的话,选号费的收取是有其法律渊源的,但具体数额却被大大突破了。

  手机号码的法律定位

  根据〈电信条例〉第四节电信资源的有关规定,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合称电信资源。它属于国家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资源使用者仅对电信资源享有付费后的使用权。具体到手机号码,它本身只是有偿获得移动网络通讯服务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所附带的技术参数,并无财产的属性。易言之,手机号码对手机运营商、手机销售商或手机用户,都只意味着一种对某个具体无线电频率中很小一部分的初步使用权。因为技术的进步已经可以使数以万计的用户同时利用同一无线电频率进行通话。而手机号码真正发挥实际作用是在用户办理了入网手续,并按期交纳各种通话费用之后的事。如果用户未能按期至少支付基础通话费,该手机号码将会面临着随时被撤消的命运。然而,一旦用户(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已经拥有了某个特定的手机号码,就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而形成某种商誉权。对个人用户,还可能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当然,某些易记“吉祥”号码可能有助于此种商誉权的早日形成。这也就是手机选号费暴涨的法律原因之一。

  选号费的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价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价格体系是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以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为辅的。该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既然手机选号费是“选用特殊电话号码的费用由各电信管理局和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则选号费只可能是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决未完全市场化。这就说明某些手机运营商和手机销售商认为选号费到了销售商手里就随行就市的说法非常值得怀疑了。如果上面的京价涉1990第364号文件适用于现在的手机选号费,那么,现在北京市高于500元的选号费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也就是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价格欺诈”。对于此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3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而那种滥收选号费无法可依的说法也就存在商榷的余地。至于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移动网络电话(即俗称的手机)的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请注意三者的顺序,笔者注)。其中,只有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手机号码的形成具有自然性,形成后又有具有唯一性,不可能有替代性的竞争发生,因此若手机选号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则可能造成某种垄断性引发的暴利,这与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基本法规格格不入。

  手机选号费的消亡与重整

  近日,中国的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了美国500万户,雄踞全球榜首。而根据“十五”规划,预计到2005年,中国国内移动电话用户数将超过2.6亿。这些喜人的数字同时也提醒我们及早规范包括选号费在内的各项资费的重要性。日前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张春江在通信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格执行资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涨价、乱降价、乱收费。要抓紧建立公开、公平的选号机制,尽快取消选号费。现在的关键主要是选号机制的设计与执行。笔者以为,对于尚在手机运营商手中的手机号码,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派号的办法。这里要确保各个电脑拥有号码的随机性和准用户选号的随机性,缺一不可。在技术上,可以将派号的同城电脑进行联网,也可以在当地手机运营商的网站上随时发布各派号现场电脑的号码。对于已经在各手机销售商手中的“珍藏号”,可以以当初手机销售商实际购买价及相应利息强制回购,然后和在手机运营商手中的某些特别手机号码一起进行无底价拍卖。所得款项扣除该购买价、利息和拍卖费用,全部充入国库。同时,各行政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制裁手机选号费方面的价格违法行为;而广大手机用户可以积极举报,对自身因滥收选号费而受的损失通过消协、行政机关和法院来讨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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