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状告比亚迪侵权 中日厂商竞争白热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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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11:52 南方都市报 | ||
近日中国企业与国际巨头的专利纠纷再一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据海外媒体报道,索尼于2003年7月8日,以侵犯专利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了中国电池制造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禁止进口比亚迪生产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停止在日本以销售及转让为目的的有关该产品的任何展示。目前索尼尚未提出赔偿要求。 据日经BP社报道,索尼在诉状中认为受到侵害的专利名称为“非水电解液充电电池” 比亚迪明确否认侵权 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相关人士时,因中国方面没有人能就此事作出回应,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把本报记者的相关问题转到日本,随后的回复证实了此事。 针对为何不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的疑问,索尼表示这次提起的诉讼中牵涉到的专利权是索尼在日本持有的。索尼进一步表示在全球范围内,对确定为侵犯了索尼专利的行为,索尼保持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我们不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比亚迪公司市场部经理邓国锐就此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非常明确地予以否认。他表示,比亚迪公司会去日本应诉,目前还在等待律师研究。 比亚迪为香港上市公司,2002年全年公司的经营收入达22·91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76%;经营利润为7·81亿元,同比增长了185%。据邓国锐介绍,目前整个电池业务对比亚迪销售额的贡献超过七成,而利润则基本上来自于电池业务,其中锂电池的贡献超过一半。消息传开当天比亚迪的股票价格曾一度下跌。 “像我们这样的企业,是不可能去依靠日本人的”,邓国锐向记者介绍,比亚迪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和日本厂商完全不同,所有问题都是自己解决,并且拥有自己的专利,而目前比亚迪投入研发的费用约占销售额的2%—3%。 据邓国锐介绍,此次事件对比亚迪公司目前的销售业务和计划都还没有影响,因为比亚迪目前还没有在日本市场销售锂离子电池。但比亚迪公司认为,日本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他们不会因此而放弃进军日本市场的努力。 中日厂商竞争白热化 此次专利纠纷的背后,是日本厂商和我国企业在电池领域的激烈竞争。据了解,锂电池是用锂作为负极材料各类系列电池的统称,具有重量轻、容量高、储存寿命长等优点。自1990年由索尼首次成功产业化以来,在市场上推广迅速,被广泛用于各种电子设备。近年来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数码产品的高速发展,给锂电池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据美国沙利文市场咨询公司的调查报告,预计到2003年随着移 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大量使用,锂电池的产量将增长到5亿—6亿个。 这一巨大的发展空间,给我国企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我国有着得天独厚丰富的锂矿资源,是发展锂电池的最大优势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充电电池市场几乎是日本厂商的天下,三洋、索尼、东芝、松下等制造商占据着全球近90%的市场。然而中国近几年来锂离子电池产业化有了长足的进步,深圳比亚迪公司即为其中的佼佼者,自1995年成立并开始涉足电池生产以来,比亚迪在短短数年迅速崛起。 据邓国锐介绍,由于生产技术不一样,他们的成本可以比日本厂商低30%—40%,性能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凭借巨大的成本优势,比亚迪先后拿下台湾大霸、日本Nikko公司、飞利浦、伟易达(V—tech)等厂商的大额订单。而承接摩托罗拉和爱立信的手机电池业务,更让比亚迪一跃成为三洋之后全球第二大电池供应商以及三洋、索尼之后的全球第三大锂电池供应商。日系厂商因此受到空前的冲击。 三洋比亚迪之争仍未了结 除此之外,国内的其它公司也纷纷加入竞争行列。厦门宝龙公司生产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已经跨入世界前列;天津力神公司也已成为摩托罗拉公司的合格供应商,3期工程已启动,总投资近4亿元。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立项的青岛华光电池公司也已形成一定规模锂离子电池生产能力,计划总投资近4亿元。 面对来自中国厂商的激烈竞争,邓国锐认为,国际巨头以非贸易壁垒手段来阻止对手进军海外并不奇怪。实际上比亚迪公司遭遇类似的诉讼已非第一次,去年9月三洋电机就在美国以侵犯专利为由起诉了比亚迪,要求禁止向美国出口和禁止在美国销售比亚迪公司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并且要求比亚迪公司赔偿损失。据邓国锐介绍,此案目前仍在诉讼阶段。他表示,比亚迪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为中国电池行业正名。本报记者曾铭 记者观察 中国企业应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武器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上遭遇的麻烦越来越多。此前的DVD专利费用、思科状告华为侵权,到近日索尼指控比亚迪侵权、LG电子株式会社状告广东格兰仕公司等纠纷,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遭遇技术竞争和贸易制裁的挑战之外,还不得不面对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构筑的壁垒。 知识产权的纠纷,表面上看是国际巨头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然而实质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为了击败对手,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除了在成本、技术上竞争外,侵权诉讼也是常用的手段之一。面对在成本上占据优势的中国企业,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达到压制对手的目的,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这也正是他们的高明和成熟之处。 中国企业必须深刻了解到这一点,除了学会熟练应付类似竞争手段外,还要学会主动采取类似的手段,同样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还击对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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