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案折射国内知识产权管理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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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 07:17 北京现代商报 | ||
![]() “我们不能就思科诉华为案件的本身来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一脸严肃地说,接受采访时思科诉华为的案件正处在胶着的状态,“这件事再次给我国一个很大的震动,这不光是一个产业的问题,还会带来其他行业的问题,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影响。” 上周,思科、华为案再次引起关注。华为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提交答辩,否认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对思科提出的侵犯其5项专利的指控也一一否认 国内企业管理层没有法律专家 面对知识产权的陷阱,首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企业。然而,我国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上的意识显然还不够。以思科诉华为案为由头,记者采访了国内其他几家网络设备制造商,其中不乏国内的一些知名企业。他们虽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不过都不愿意在这个敏感时期表态。但这些企业明显认为,产品不走出国门就不必与思科对簿公堂,侥幸心理可见一斑。 国内律师普遍感觉到,“打官司”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概念还是“花钱消灾”——完全是事后处理的心态,没有预防的概念。这往往给企业带来了隐患。钟青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不是没有能力预见风险,而是心存侥幸,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远远就没有达到国际化的水平。 聘请法律专家出任公司高层,负责公司经济行为中的法律事务,在国外企业中是非常普遍的事。而在中国企业的核心领导层往往由创业者、营销专家、财务专家或者技术专家构成,惟独没有法律专家。所以他们无法在日常运营中早早地预见到投资、技术研发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次华为被诉的案件中,思科方面的发言人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副总裁。 本报记者曾在调查中发现,国内企业组建法律部门的企业为数寥寥。而近几年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招聘中,除了销售、技术和财务人才外,还出现了合同管理员(Contract manager)这样的职位。他们的职责就是从法律角度审订、维护和管理合同,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发出预警。与此相反,律师们在同国内企业打交道时是否发现,企业签订的合同存在大量问题,但都是等到矛盾积累爆发的时候,问题才能堆到高层的面前。 而且,国内企业还普遍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注重短期利益。宁肯花上百万元去打广告,也不愿意拿出百万元请法律专家坐下来帮助企业搞清楚技术专利权的细节问题。 国家应及时宣传“标准”的隐患 移动通信、摄像、录像、DVD、互联网以及银行信用卡等新经济领域中,基本上没有传统的技术。我国在这些产业领域一般都没有自己的技术标准,大都是引进国际的标准。“我在1999年开始关注标准和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当时国内很少有人对此做专门的研究,所以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研究以后觉得非常‘可怕’。”以理性语言见长的张平教授感性地说。 张平教授在研究中发现,我国在研究ISO、国际电工、欧盟的数字电视联盟、美国的MTV以及DVD标准时,都发现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是在翻译这些标准的条款的时候,却把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问题给略过去了。这表明当时作为知识产权的小国,我们没有明了标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奥秘,以为标准公开了,就可以无偿使用了,完全没有注意到标准里的一些私有专利也是要付费的。我国的企业就在DVD事件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国际上的几大企业在DVD上形成的强大的联合垄断,我国没有反垄断法的出台,可是我们也不能应用美国1995年制订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因为这些企业早早地就绕过了这些法律,他们在全世界发布的联合声明也是有效的,因此,我国企业只有“乖乖交钱”。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与国际上大企业密切相关的国际化组织在修订自己的标准的时候,我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也没有及时在国内的企业界宣传,所以导致了很多隐患。 张平教授还提醒说,我国政府也应该大力宣传可以使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的那些法律工具和协议。“政府有义务把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告诉公众,但这一点我们的政府做得有点失职。比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铺天盖地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如何去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我们在这方面是权利小国,却忘了告诉我们的民众,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签定的一揽子协议中还有一个TBT协议。这个协议允许我们通过技术标准、技术规章、包装、装潢和产品认证等手段制造一个市场准入门槛,以排斥其他国家在技术上给我们造成的贸易壁垒。” 避免产业布局的“地雷” 中国工程师竟然不能在自己所创造的新技术上签名,更不能申请专利!这样的咄咄怪事正在我国的很多领域上演。与美国波音公司合作的两个大企业的总工程师向张平反映,他们与波音公司完成的所有产品中,中方人员提出了很多先进的建议和方案,却只有美方工程师有权签字认可,而这里面的许多方案中是可以产生中国人的专利的,但是现在他们不但没有权利申请,甚至没有提建议的权利,“因为当初的合同就是那么签的!” 在以市场换技术,或者以市场换取其他国家利益时,同样存在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高通与我国签定的合同就把国内的许多制造商排除在外了,我国政府希望的振兴制造业的想法可能落空。张平告诉记者:“高通当时给我们的中国联通的合同是极其不公平的,但由于我们是一揽子合同签下来的,像中兴、华为、大唐这样的制造商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因为上面的协议已经覆盖下来了,下面的问题只能是小修小改。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高通给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曾有一位通信行业里的记者向本报记者透露,去年高通中国公司高层离职的内幕,据说张谦的离职是因为他无法忍受损害国家利益的感受。当然,按照职业道德原则,这位高层拒不接受媒体采访。不过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大多数公司的人事纷争均是待遇或者当权者性格不合,因国家利益而去职的倒是头一回听说。 这些事实表明国内某些管理部门的产业布局能力欠佳。任何新兴产业的发展都应该是技术、法律建设等诸多问题的系统设计工程,至少要有这样的意识。老话说得好,应该是“吃一堑,长一智。” 媒体、学界责无旁贷 张平总结说,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国内的媒体和法律学界都责无旁贷。媒体对待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夹杂着民族情绪炒作一阵就停止,而应该要引导社会去想对策,引导企业界长期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另外,她认为法律学界应该做弯下腰来做点实事。“我认为目前国内的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界没有足够的研究报告出来。在国外的法律界,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后面都有数据支撑,有实战的分析。但在我国的法学界不注重实践分析,只是注重理论分析。因为如果做实战分析,教授们就出不了成果,评不了职称!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分析,就会影响我们政府官员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他们外出发言也没底气。”B28 J046 深度点评 仅仅露出冰山一角 华为是个先锋,这个1988年以电信设备制造商起步的小公司,近年来又在网络设备领域获得长足发展,2002年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20亿元人民币,被认为是中国目前最富有的民营高科技企业。 因其出色的表现,华为从今年年初开始也成为诉讼案中的“先锋”——它成为引起国外企业“恐慌”并试图以法律手段遏制其成长的首批国内企业之一,同时,也引发了国内企业关于建设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深层思考。 事实上,危机一直潜伏在冰山下。应该可以看到,思科的起诉绝非一时冲动,对华为的关注也应该有一段时间了。一直隐而不发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国内企业比较弱小,不足以在国际市场构成威胁,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不希望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中国政府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因一起诉讼案而破裂。 但是现在情况显然不同了,华为不但在国内成为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而且在美国成立了公司。面对迫在眉睫的竞争,思科最终还是选择起诉,但同时又聪明地维护着“阵地”,官司还没打,就先声称“很高兴看到中国政府将充分保护西方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句话叫“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国内的设备供应商及软件制造商担心,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才刚刚开始,今后遇到的障碍可能会更多。最近两年,中国企业在核心技术上屡屡受到外国公司的起诉,威盛接连遭到英特尔的打压,国内DVD厂商全面妥协,无一不是因核心技术的缺失而自酿苦果。如果把这种竞争比作一场球赛,那么中国队就好像是在踢客场,既然已经失去了制定规则的主动权,就应该遵守别人的规则,否则很可能被裁判亮牌。 并非危言耸听,华为案只是露出冰山的一角。有关“重视研发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呼吁应该被放大,国内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多花些时间和金钱在打基础的工作上。J110商报记者闫雪静 相关链接 思科华为案始末 2003年1月24日 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提起法律诉讼。 思科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思科此次诉讼旨在寻求法律禁令以制止华为对其知识产权继续进行侵犯并弥补华为的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2003年2月7日 华为称,它已经停止在美国出售被思科系统(Cisco Systems Inc.)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某些产品。此次华为回收产品,似乎标志着思科在这场法律纠纷中已经赢得重大胜利。而思科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2003年3月17日 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这家全球最大的电脑网络设备制造商出于垄断市场的目的诋毁该公司的形象。 华为提交到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的文件中称,总的来说,它并没有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但华为对其工程师可能已经获得思科的部分软件一事似乎并未完全否认。华为否认其软件的“大部分”同思科的软件相同。它还否认了思科的第二项指控,这项指控认为华为已获取了思科的“全部”源代码。 思科还指控华为侵犯了它的5项专利,华为对此也予以一一否认。华为指出,双方的另一处纠纷所在——用于运行思科路由器的指令,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范畴。还称,思科这样做是为了打击在互联网路由器市场上的潜在竞争对手,以保持其在路由器市场的领先地位。J046商报记者温运娟罗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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