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诉长虹又遭挫折 广州中院判厦华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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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16: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卢德夫 周裕妩) 轰动一时的“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再次引起关注,记者昨天获悉,8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厦华败诉。至此,厦华四地(广州、北京、上海、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三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只剩厦华总部所在地厦门一地未宣判。厦华董事长郭则理昨天对本报记者称,厦华将保留上诉权利。而长虹新闻发言人对本报记者表示,长虹将有可能对厦华提出反诉,起诉地则是长虹总部绵阳。
长虹:厦华三连败 根据长虹方面提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定长虹高清电视机使用HDTV和HDTVReady标志为合理使用,厦华无权禁止。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厦华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厦华公司所注册的CHDTV商标5个字母中的4个为行业内高清电视的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并不明显,且该商标厦华自称是在2003年初才使用在产品上,使用时间短、缺乏知名度,厦华要求认定长虹构成侵权,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长虹方面称,这就意味着,由于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本报记者称,“这是继上海、北京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厦华四地起诉长虹案已遭遇三连败。” 厦华:保留上诉权利 对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则理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厦华会保留上诉的权利”。 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针对厦华起诉长虹一案给长虹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长虹将有可能在长虹总部绵阳对厦华提出反诉。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一事曾被舆论评价为“对数字电视市场的争夺”。专家分析认为,行业企业应该识大体、顾大局,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实现全行业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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