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涛
针对“新浪王志东事件”,中关村科技董事长段永基和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表达出了一致的观点,“中国IT企业尤其和中关村企业‘在企业文化和企业理论方面的空白’和缺乏‘企业制度’而采用的‘诸侯制’,导致企业产权不清,从而使得创业者和经理人经常容易‘背叛自己的企业’”。的确,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关村许多公司特别是网络公司是一个薄弱 环节,急需进行改进。我在写作《再造中关村`》这本书的时候,通过对中关村不同企业的调查分析发现企业的运行质量,如盈利水平、资金使用效率等,均与其治理结构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通过企业质量,从而影响到整个中关村的跨越式发展。中关村企业乃至中国网络经济发展中下一步最需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但对于这些知识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需要多维的系统化求解,不能厚此薄彼。
因此,中关村的各类知识创新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要发生重大转变,需要在新经济浪潮中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以适应各种挑战,不仅在运营方面积极创新,更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开拓创新。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创新?多年来各国企业的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那么,具体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适合于这类知识创新型企业。根据“创新企业理论”:创新是一个开发过程,它需要有计划、有组织,长期地分工协作,而这一过程的一个基础条件是资金的稳定来源,市场抽取公司的财富来增加那些追求短期效益的证券投资者的收入,会破坏组织创新、影响长期效益。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治理和约束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型,一种是自下而上型。我们主要施行前一种,其特点是单向的、线形的,对公司的治理和约束效力较差,也难以实现对市场的监管。如果在此基础上,引入自下而上型治理结构,就可以实现由单向线形结构转向更为科学有效的多维的矩阵形结构,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具体到董事会的建设又将如何?这可是重中之重,一个好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影响也许是决定性的。
我在拙著《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制分析》中提到过,要闯过企业改革的“头关”——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关键。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CEO等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传统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并且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这种结构建设可以避免段永基所说“中关村企业的一些顽疾如产权不清、企业文化落后、企业理论苍白”,但相对知识创新型企业而言已显滞后,因为一种资本在这类企业中变的日益突出,那就是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劳动者投入到企业中的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的一种资源总称。知识创新型企业,其实就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一种契约关系。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既充分调动各种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对各种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约束,即形成相互制衡,保证各种利益主体自身的应有利益与权力的体制。
魏杰教授就讲:“现在要么在讨论所谓王志东本人怎么回事,资本怎么回事,没有人考虑这个体制扭曲到什么程度了。王志东这件事情不在于他本人,在于这件事表现了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已经根本不适于现代发展: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永远处理不好,谁上来也搞不大、搞不长久。所有者永远占据重大地位,而且所有者错了都没事,经常出现所有者把经营者赶走了,结果所有者他也错了。现在把王志东开出去了,其实不一定是王志东错了。”
把人作为一种资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被广泛接受。但把人作为资本,目前还仅仅是一种新的认识。魏杰认为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从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为中心转变为界定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了,就是所谓的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尊重人力资本和出资人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利益。美国之所以产生现在的独立董事、CEO,是因为两种资本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不同点就是人力资本可能更偏重于企业长远发展,货币资本也可能变现走人。雅虎董事会前不久更换CEO的例子就很典型,为了表示对这位媒体运营高手的充分信任,还让他兼任董事长一职。
独立董事将在这一结构中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独立董事一般在两名以上,并且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地位。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除了担负一般董事的职责外,还负有额外的责任。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由提名委员会推荐,人选应为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学者、专家。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设立独立董事的好处在于,重大决策有了更多的讨论,因而更加理性谨慎。企业决策有了监督,减少了失误。当然一个外部前提条件是建立有效的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此外,知识创新型企业董事会的治理结构最终做到明晰和完善,要求专业化的技巧,即应该分清董事职责,细化内部分工和权力制衡。董事之间职责无明细分工,表面上做到了权力的对等,实质上,缺乏明细分工的结果必然造成信息采集和加工处理的困难,最终导致董事会失去科学的决策和监督能力。因为,复杂的知识创新型企业不能仅通过每年四次或六次董事会会议进行治理。治理结构要求专业化的技巧,这些技巧必须通过董事会层次的委员会得到最佳地执行。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必须至少具有三个委员会: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开展工作。
董事会还必须对每一个董事的绩效必须进行定期地评估,为此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因为,不管是执行董事,还是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由于对所负职责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有关法规,表决时投赞成或弃权票的董事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只有基本按照以上原则建立的董事会,才能做到“保障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拥有人力资本的经营者能够充分博弈”,避免双方侵蚀对方利益的情况,避免双方一些轻率举动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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