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凌 易新宇/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异军突起,并以每天诞生两家的速度迅猛发展,目前已由去年初的100家发展至1000多家。但由于受法律、技术风险的制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缓慢。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仅4亿元人民币,与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对此,专家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日盛、新经济浪潮滚滚而来的今天,我国应尽快为电子 商务制定“游戏规则”,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有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为12亿美元,1997年达到26亿美元,1998年发展为500亿美元。世界贸易组织估计,到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已成为国际现代经济和商业不可或缺的工具,并将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
据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黄进教授介绍,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先行。早在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就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经合组织(OECD)拟定了《电子商务规范性意见》,欧洲联盟也正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指令等。美国1999年颁布实施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亦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立法。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与其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为此,黄进教授倡议,法学界应有所作为,通过学术活动来引起立法部门、政府主管机关的重视,达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
专家们普遍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应有别于一般法律,在具有功能等同作用的同时,还应像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具有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电子商务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成功经验,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实体性规范,特别是一些脱离纸面传统的新概念、新规则,如信息权、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也纳入体系。具体而言,可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部分是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部分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实质部分则应是开放性的。目前应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其它内容视情况再予增补。形象地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总则和分则应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这样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既有过渡性,也有开放性和前瞻性。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专家们认为,《示范法》应以私法性规范为主,还应包括行政管理规范,以及法律适用规范、程序性规范,甚至今后还应包含在线争议解决、判决或裁决在线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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