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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告263信箱收费有多大法律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6日 07:21 北京青年报

  核心提示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真是从未有过地让人感觉到在“向骨子里渗透”,以至于眼下每当社会上出现一个热点事件,都会立刻引起很多人从“法律角度想”,从“法律角度看”。263停止免费邮箱服务,不少网友纷纷提出法律方面的质疑,“泼黑熊”、“吹黑哨”,罪与非罪争得不亦乐乎。那么法律专家们是何观点呢?

  上周,一则263网络集团将全面停止所有免费邮箱服务的消息在网民和网络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短短几天时间,新浪网上众网民就此话题发表的评论就“塞满”了近200个页面,达几千条。此外,人民网、千龙新闻网也专门就此制作了专题。翻看网民的帖子,除少数人对263此举表示理解外,论坛上几乎是一片对263的声讨。更有甚者,有些网民还提出263的收费行为有价格倾销、强制销售、违背诚信原则之嫌等等,呼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那么这些观点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告263能有多大的法律空间?本报记者为此集中了网上的几种主要诉讼观点,并就此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

  -一问:263停止免费邮箱服务

  该不该召开价格听证会?

  当263集团宣布所有的免费邮箱都将收费后,立刻有网民提出:263的免费邮箱服务涉及2000万用户的利益,难道说收费就收费,从不收费到收费仅是简单的企业行为?对这样的重大调整,是不是应该先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消法”专家黎燕燕教授。黎教授说:按照我国的《价格法》,目前市场上的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如水、电等属于政府定价,铁路票价等属于政府指导价,上述两方面涉及价格调整时,按法律规定都应该召开价格听证会。但如果是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如何收费、收多少就是企业自己的行为。据我了解,网络收费应该属于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一直是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如果只从263的免费信箱有2000多万用户这个数字看,应该说与老百姓的生活关系比较大,在收费前应该听取一下用户的意见。但是最终需不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还要看国家是不是允许网络公司自由定价,准确的说法要听政府主管部门的。

  按照黎教授的指点记者将电话打到北京市物价局,被告知:物价局只负责价格法规定的属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行业,对于市场放开价的领域完全由市场调节。网络收费的问题属于哪块儿要问电信管理局。记者在采访市电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时被告知:电信领域目前只有市话、移动通讯两部分价格没有放开,其它项目全部属于市场调节,收不收费、收多少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定。

  -二问:263的行为

  是否有价格倾销之嫌?

  提出此观点的是不久前代理天津律师来云鹏状告“新浪邮箱缩水”案的另一位律师潘海涛。潘律师认为:“价格倾销”是为了达到获得竞争优势击垮对手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位销售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长期以来,有些颇具实力的网站承诺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免费服务,而当实力明显增强、竞争力明显提升后,转而将免费邮箱改为收费邮箱,这让人不能不理解为其当初推出免费邮箱是作为击垮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而有“价格倾销”的故意。

  对此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王卫国先生认为这种指控不能成立。他说: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取得企业的竞争优势,其本质是妨碍竞争、扭曲竞争。而263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这一点,263邮箱从免费到收费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263流失的用户还可以选择其他提供免费服务的网络公司,263并没有因免费改收费取得竞争中的优势,而是加剧了网络市场的竞争。

  记者问:如果其他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的网络公司全部跟进的话,会不会出现水涨船高,今年收50元明年收100元,让用户难以承受的情况?王教授说:网络公司不属于垄断行业,各个企业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不会形成市场垄断。当然如果几家大网站结成价格联盟哄抬收费就会形成垄断,但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三问:免费信箱改收费

  是不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

  网上指控263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消法”第10条和第24条,可以认定263全面停止免费邮箱服务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提出这一观点的人说:263是一家互联网综合服务商(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和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其凭借自己是第一家自动拨号上网公司的特殊地位,获取了2000万邮箱用户,获得了可观的接入服务费,所以其提供的免费邮箱应视为搭售在拨号服务中出售的。相当一批用户由于长时间使用263的免费邮箱已建立了一个固定的通讯网络,更改邮箱地址很麻烦所以只得选择交费。根据“消法”的这两条规定,263的行为有强制销售之嫌。

  对这种观点中央民族大学的黎燕燕教授认为,说263的行为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还比较牵强,因为认定网络综合服务商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就是一种“搭售”行为不好说,不好界定。

  -四问:263的行为

  是否违背了诚信原则?

  263网络集团宣布全部取消免费邮箱服务后,网民认为其违背了法律上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呼声最高、最集中。新华社的一条消息说:“在263网络集团对外发布消息时,人们还可以在其网站上看到这样的服务条款:‘263在线承诺为正常使用263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用户提供永久的使用权。’”很多在网上发表观点的263免费邮箱用户也惊呼:263给我们承诺的是终生免费怎么说变就变了呢?

  对此“消法”专家黎燕燕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点倒是可以好好抠一抠的问题。我国《民法》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就是诚信和公平。263开始承诺对注册用户提供终生免费服务,这种承诺不是受用户逼迫而是主动提出的,现在却突然要改变这种承诺,这就是个法律问题。类似的案例还有不久前的“电话卡集团诉讼”,消费者在购买电话卡时说有效,后来又变,官司不是消费者打赢了吗?263涉及的用户这样多,从承诺终生免费到全部取消免费服务的过程这样突然,如果不交费会使大量用户受困,我个人认为这种作法有违背诚信原则之嫌。

  黎燕燕教授还告诉记者,她早晨刚刚看完东方时空播的有关263全面停止免费邮箱服务的专题节目。看过节目后她更认为如果走诉讼的话,从违反诚信原则的角度比较有文章可做。

  -五问:免费提供产品和服务

  是否也构成消费行为?

  鉴于目前以免费试用、免费品尝、免费服务等方式促销的商家、厂家越来越多,记者就免费提供产品、服务期间,这些商家、厂家与用户是否构成一种消费关系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曾状告“新浪邮箱缩水”的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来云鹏律师说:从法律上说消费关系没有引入“对价”制度,就是说不一定必须交了费购买产品和服务才构成消费关系,应该说商家和厂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与用户就构成了消费关系,用户就是消费者。我在诉新浪时法院也认定在服务质量问题上收费与不收费与本案无关。就是说即使商家或厂家为用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免费的,也必须是合格产品,承诺的条件也要履行。

  -六问:免费邮箱收费后

  服务水平是否要提高?

  按一些网民的观点,过去由于用的是免费邮箱,发生一些信件丢失、速度慢也就不叫真儿了,但是263网络集团在全面取消免费邮箱服务之后,服务质量是否也应该大幅度提高呢?

  经济法教授王卫国先生说:263邮箱收费后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服务水平,完全要看其在用户交费注册登记时承诺了哪些服务条款。这些承诺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兑现承诺的条款就会引起法律纠纷。所以说免费邮箱收费是一把让企业收到效益同时又必须提高服务标准的“双刃剑”。(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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