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张帖子怒红颜
备受社会关注的网友“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近日由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俞某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有关专家指出,名誉权在网络社会中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2岁的原告张倩(化名),网名“红颜静”,在南京市一家企业做企划工作,E龙西祠胡同网站版主,被告27岁的俞某,网名“大跃进”,2001年8月,一次网友聚会结束,“红颜静”回家后发现刚才还一起打牌的“大跃进”竟在网站公告版上,打出侮辱她的帖子,称其“网络三陪女”、“色情场所的代言人”等等。张倩的男朋友因此与她分手。随后,“红颜静”将“大跃进”告上了法庭。
网络侵权有法惩处
有的人之所以敢在网络上胡作非为,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些人认为网络是虚幻的,是不受约束的自由空间。他们错误地认为在网上无论发表什么言论,别人是无法查实的。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网络并不是绝对虚拟的。用网名对网名进行网上侵权,是有证可查的。“大红案”中的做法就是其中之一。法院在“e龙”总部、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多媒体管理局的协同调查下,取得了“大跃进”上网的IP地址和相应的电话,并据此推定了“大跃进”的身份。
网络侵权和现实中的侵权只是侵权的方式不同,载体不同,但他们所使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是无须争议的。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有违法的言行,就有可能被曝光,并在现实生活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名誉权代表人格尊严
尽管“名誉侵权案”已经在网上闹得轰轰烈烈,但是仍有很多人对“名誉权”这个词以及它的概念还是很陌生。对此,法律专家指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有时含非法人组织)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它代表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并直接影响他们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在网络社会中依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网络存在虚拟成分,但并非绝对的虚拟,在网上对网名进行侮辱和诽谤,完全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网络上使用的语言或帖子有明显的侮辱成分,即使双方是不认识的,只要对方能查出其真实身份,就可以提起诉讼。
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它给人们带来了更广泛的信息交流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思想获取知识信息,以及得到娱乐或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滞后也是显而易见的,网上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及带有不健康的内容较为普遍,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强化管理来制约的。(喻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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