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媒体不应借国旗煽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09:28  东方早报

  萧锐

  10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副县长殷元学带领县政府的执法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形下,突击野蛮执法,致当地一家有合法手续的采沙厂遭受重大财物损失。近日,该企业向邵阳市人民法院状告新宁县政府违法执法。11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以“县政府治理环境为何引来民告官”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然而,一些门户网站转载这一新闻时,却采用了诸如“湖南新宁政府执法撕烂国旗成被告调查”这样的标题,将报道提到的执法人员将采沙厂门口悬挂的国旗“砍断旗杆,扯坏,踩在脚下”这一内容突出处理,从而成功地将网民注意力转移到了事件中“损毁国旗”这一细节上,企业维权一事,反而被淡化了。

  笔者认为,网络媒体这种处理显然是有瑕疵的:湖南新宁县政府被告上法庭,事由并不是对国旗的“大不敬”。“执法撕烂国旗成被告”这样的标题,极易转移读者注意力,事实上也起到了这样的效果。

  其实,媒体产生“关注疲劳”,盖因无甚新意的暴力执法多少已不再能夺人眼球。现在居然有执法人员敢“损毁国旗”,这种细节岂能放过,岂能不突出呢?但我们却要对网络媒体如此操作提出质疑。

  《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上述法条,损毁国旗者主观故意的缺位以及当时执法现场的混乱,足令追究事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相当难度;但网络媒体对“损毁国旗”细节的夸大,却可能让更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以及背后的诸多问题不了了之,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更值得我们反思。

  笔者对公权力的肆意妄为不是没有愤怒,对报道中提到的野蛮执法行为(采沙厂尚有电脑、

冰箱里的一只鸭子以及价值5000元的鹿角丢失)一样痛恨不已,但认为,网络媒体在转载相关报道时,不应该,也完全不必采用非理性的煽情手段。散布于网上的诸如“光撕破国旗这一项,就应先把这个副县长办了”的评论,也非常不利于整个事件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妥善解决。

  倘若把一起涉嫌严重行政违法的案件局限在对国旗的“大不敬”上,呼唤来的,恐怕不是法治,而极可能又是一场“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的人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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