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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经营方法谁来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10:15 天极yesky

  近日,跟几个网络创业的朋友聊天,他们提到VC已经基本到位,VC们对其商业策划书中的经营方法与赢利模式也非常的认同与看好。但是却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但正式运做,只怕COPY抄袭之风随盛,使自己的独创优势荡然无存。于是问在下有什么良方秘策。

  由于在下是法律科班出身,自然就想到了法律保护,途径无非有二:国家保护与私人保护。所谓国家保护就是在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实质认可后,授予其
相关的权利证明,并公告天下,给予其一定的权利垄断期限,而一定意义上垄断就代表这绝对的利益,对于网络经营方法与商业模式最好的国家保护无非是申请专利,而且是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私人保护就是通过个人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到别人的侵害以及侵害后能够及时的得到救济,其中将自己的商业经营方法与模式作为商业秘密给予自觉内部保护是常用的途径之一,然而这种保护的成本必须由自己支付,而且时刻要提防自己内部人员的道德败坏行为的发生。

  两种方法现今的跨国公司其实都在具体的操作使用,相比较而言,专利保护可能更直接、更明确、公信力、强制力、保护力更强一些。但由于各国专利法的立法理念与技巧的不同,导致对申请的程序,认定,保护手段都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并没有单独的区分出一种叫做商业方法专利,而是在对发明专利的定义中提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指向的是产品或方法,而该方法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工业产品的生产或制造流程意义上的方法,而应该包括一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申请实质要件的商业方法与商业经营模式。

  然而由于我国是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成文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严格意义上的限制。导致至尽互联网领域内的商业方法专利还未有成功案例,至少是笔者未曾听闻。再加上专利申请程序繁杂,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人力,专利与实践的脱节,常常出现“穷的就剩下专利”的感叹。

  而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专利法中所散发出的是另外一种理念,即“普天之下,但凡人造之物,皆可专利”,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杰弗逊时代,并在其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正是在这种低门槛专利保护机制的激励下,美国的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

  正因为没有先例,才值得去尝试,毕竟走在最前列的机会永远是最多的;离市场最近的,也是最可能赚钱的。除此之外,退而求其次,实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也是必要的,而今微软阻挠李开复空降Google不就是用了商业秘密保护常用的方式——竞业禁止条款吗?此方值得借鉴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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