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法昨实施 虚拟网络出真实行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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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1:21 每日新报 |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昨起实施。今后,虚拟的网络世界开始有了规则来治理。 从昨天开始,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而造成对他人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有法可依了。违法者不但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非法经营
这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是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管理时提供便利依据的具体法规。 互联网不承担过重法律责任 据了解,《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主要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办法》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关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对正规的互联网公司能起到适当的保护作用。 门户网站有了保护伞 对于《办法》的出台,几大接受采访的网站纷纷表示这是一件好事,今后互联网可以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了。 对于网站来说,特别是门户网站,由于提供手机铃声、彩信、图片以及宽频业务等,要面临着大量的版权问题。网上曾经非常风行的 MP3下载业务由于也面临着版权问题,许多相关网站早已开始收费,而为避免纠纷,一些门户网站甚至已经取消了这项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版权问题已经是中国互联网界必须面对的问题,特别是纷纷赴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要更加注意版权问题,因为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非常成熟。 新浪公关部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过去,新浪网转载过的小说就曾经接到过作者的投诉,但这些纠纷基本都是由于网站与小说作者所委托的发行公司沟通不及时而造成的,但网站却不得不面临着官司。这位人士表示,《办法》出台后,由于其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了通知与反通知方式,这对于各大网站来说无疑也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将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通知和反通知”豁免侵权 以往,一家网站如果被用户上传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这家网站能链接到别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网页,这家网站有可能面临着一场官司。但在《办法》实施后,只要这家网站在著作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及时采取移除措施,这家网站的行为将得到豁免。 有关人士表示,通知与反通知方式是该《办法》的一大特点。其中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在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受到严重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明知故犯或在著作权人通知后不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将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案件当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提供者具有协助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上信息应保存 60日,以便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表示,互联网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因为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多种多样,目前的《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应执法需要。《办法》的出台,有望对互联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发挥一定的规范作用,并为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出台打下基础。 许超说,《办法》不仅能够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有助于激励更多更好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不至于因网络侵权而使投资者或创作者的激情受到严重伤害。 开行政保护之先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办法》是一个“行政”保护规章,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这也开了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先河。 其实,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手段,比如我国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就确定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版权局于 1999年 12月 5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对制作数字化制品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予以规定。 2003年 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有一定困难,因为凡事一旦“对簿公堂”,就意味着大量时间和金钱的付出,令许多著作权人望而却步。而且,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执法的需要。(记者 张莹 王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