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作家状告新浪网络发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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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13:53 东方早报 | ||||||||||||
早报驻江苏记者 赵鹏璞 昨日,江苏省总工会影视中心主任、长篇小说《审美疲劳》的作者邵玉清向早报记者透露,他诉新浪网擅自连载《审美疲劳》索赔50万元一案已获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新浪网公关部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新浪会积极应对,但据初步了解,邵的代理人曾与新浪签订相关协议。”
据邵介绍,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新浪自1月11日开始连载他的小说《审美疲劳》,由于他和出版社都没有授权任何人在网上连载。因此,邵玉清在3月15日、4月6日曾2次委托律师向新浪网发出过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据悉,在2次律师函间隔的3月下旬,新浪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已连载了共20章内容中的16章。 除索赔50万元外,邵还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邵的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惠明律师认为,邵作为该书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新浪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昨天下午,早报记者致电新浪网公关部,一位姓孟的工作人员称,“公司法务部正在处理,新浪会积极应对此事,目前不便表态———但据初步了解,邵的代理书商———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与新浪签订相关协议。” 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峰告诉早报记者,“我们的合同上有约定,发行权归我,现在邵为了炒作自己,让我把帮我们免费宣传的新浪朋友得罪了。”记者看到,在签于去年8月25日的《合同书》上,有“甲方(邵)负责书稿、编校、联系出版社,如发生著作权由甲方负责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负责稿费、书号费、印刷、发行”等内容。 苏州沧浪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其实这是一场关于书商的“代理出版发行权”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范围如何界定的官司,具有典型意义,“核心问题是:书商的发行权包不包括网络发行,如果包括,则快乐公司是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代理,新浪不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