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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军:赌博游戏 游戏公司之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6:32 ChinaByte

  文/赵福军

  盛大在入股新浪后,顷刻间就成为了媒体与坊内外追逐的宠儿,相关新闻、评论、深度报道铺天盖地的涌向读者的视野,抢夺着读者疲惫而朦胧的眼睛。然而就在该事件日益明朗的公布于众,新闻日益趋向旧闻、盛大逐渐淡出的时候,一场网游“劫天牢”活动却使得盛大与读者之间进行了再一次的亲密接触——只不过这次是作为涉嫌经营赌博游戏的反面
人物出现而已。

  根据盛大“劫天牢”的活动规则:在规定的活动期间内,玩家可以用1万“传世币”进入名为“天牢”的特殊游戏区域。然后,缴付用一个“元宝”购买的红包,系统则会刷出对应的怪物,在完全消灭怪物后即可到牢头处领取系统随机生成的奖品。在这看似游戏的背后却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玩家使用的“元宝”是用真金白银的RMB购买来的,而玩家获得高级装备的几率和种类却是不确定的,是由系统即庄家盛大设定的,具有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在其中,参与的玩家可能“以少博多,一夜暴富”,也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劳民伤财”。最后游戏中的任何虚拟装备都存在着可交易性,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暂且不论是黑市价值还是白市价值),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和规则与RMB相互置换。这一逻辑与赌徒(玩家)用赌资(可与RMB相互兑换的虚拟装备)进行不确定的赌博行为(游戏操作),从而产生或赢或输是如此的一致。

  而根据《中华赌博史》一书中作者对赌博三要素的概括来看,盛大的“劫天牢”活动完全符合赌博者、赌博用具、赌彩的构成要件——众多参与该游戏的玩家就是赌博者;网络设备和特定的软件就是赌博工具;各种具有经济市场价值的虚拟装备就是赌彩。其实游戏涉嫌赌博的事件在国内发生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当年腾讯的棋牌类游戏,联众的赌大小、梭哈、扎金花、21点,光通的“G”品20点活动正是因为涉嫌网络赌博才或迫于压力和质疑自动修改协议或被相关部门叫停。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盛大为什么敢在国家大力整顿网络赌博的风口浪尖上跳舞?为什么不吸取腾讯、光通、联众等之前车之鉴?为什么如此多的游戏大亨门都这么乐衷于打赌博游戏的檫边球?

  游戏产业困境连连

  网络游戏产业的确是“苦媳妇熬成了婆婆”,政府的支持、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的青睐、媒体舆论的转变、最重要的是中国9400万网民中近四分之一是网络游戏的受众。然而表面的繁荣却掩盖了太多的连连困境:

  首先是表面个体繁荣与背后大部分亏损所导致的马太效应。一个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必然是以该产业中大部分的主体共同赢利为表征的,通常而言,少数赢利、大多数亏损即强者越强、富者越富,弱者越若、穷者越穷的现象是不正常的。而网络游戏产业却正处于这么一个矛盾的困境之中。据调查表明中国网络游戏厂商已接近300家,网络游戏产品175个,游戏玩家接近2000万。然而面对众多的游戏款数,70.35%的玩家一般同时玩1-2款,很少有人同时玩3款以上,这就必然导致了国内网络游戏厂商中仅有10%-15%的厂商赢利(例如盛大、网易、第九城市、光通、联众、金山等公司),其于全部濒临倒闭或破产。因此如何赢利永远是拷问游戏公司是否想继续存在的法宝。

  其次是文化性与娱乐性之间的矛盾若隐若现。游戏当然是为了娱乐大众,然而对于厂商而言,赢利才是根本,于是各种色情、暴力、反民族因素就混迹到了游戏之中,时刻腐蚀着众多青少年弱小的心灵。也正因为如此,为了正确引导,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才启动了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准备在接下来的5年内出版100种优秀大型原创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应该说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游戏行业出台的支持措施更多的是站在国家利益、民族文化利益的高度,看重的是网络游戏的文化、教育、国防阵地,即不能让外国的文化以网络游戏的形式对我国传统的文化进行渗透和演变。因此快速的研发出符合玩家口味的,符合政策导向的,集娱乐性与文化性于一体的高性价比的网络游戏才是游戏公司的赢利的当务之急。

  最后,国外的游戏巨头与资本蜂拥而入,国内游戏厂商能能否抵挡得住“新游戏八国联军”的入侵,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可以说正是在困境连连,竞争激增,赢利模式严重同质化的当前,网络游戏赌博一跃成为了游戏公司热衷的“香饽饽”,成为了游戏公司赢利并抢占行业地位和争夺资格的有利武器。

  最聪明莫过陈老虎?

  为什么惟独网络游戏赌博能成为游戏游戏公司赢利并抢占行业地位和争夺资格的有利武器呢?这是和网络技术的特点和当前的司法现状分不开的。首先,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无国界性必然造就赌博业的沃土。美国网络赌博业大亨约翰.安德森就曾这么评价网络赌博:迅捷的现金流,零房租和零物流,简直美妙极了。他相信,网络赌博业比任何其他行业更接近理想中的虚拟企业:产业链极为紧凑,大部分投入只是最新的程序。而且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无论加入的赌客有多少,最后赚钱的总是赌场。其次,国内网络立法基本处于管制的低层级状态,而相关网络游戏的立法更是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司法机关在游戏司法中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也不是很愿意做创造规则的螃蟹。

  国内的游戏公司正是看中了混水好摸鱼的市场大环境和游戏公司永远是赢家这一致命诱惑,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尝试网络游戏赌博,只不过他们换了个“博弈性游戏”的说法而已。然而盛大比其他游戏公司更加高明,其聪明表现在以常识性的游戏打怪环节来取代传统的赤裸裸以金钱赌宝物的行为,也就更具有隐蔽性。有报道显示盛大“劫天牢”开始的前三天,盛大就进帐2000万人民币。真可谓最聪明莫过于陈老虎!

  然而网络的虚拟并不代表不真实,网络的无国界并不代表无法治,网络游戏法规和专门的禁赌法的缺失和空白更不代表相关国内法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游戏公司所从事的游戏赌博行为随时都可能踩上法律之雷,真可谓福祸相伴。

  走在法律的边缘,福兮?祸兮?

  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层面来看,网络赌博行为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国务院及其部委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层面来看,网络赌博行为也是有规可依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才颁布的《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了各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机构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各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各类网络赌博游戏以及其他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工具或服务;各网站不得为各种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不得登载或链接任何有关宣扬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的信息和广告。

  从专门针对赌博的立法展望上来看,赌博立法已经进入了人大代表的视野,在刚刚开过的两会上,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代表就提交了一份要求全国人大研究制定‘禁赌法’,依法规范、禁止、打击赌博行为的议案。

  可见法律监管之达摩克利斯利剑虽然高悬于上,但是却随时都可能落下,网络游戏赌博虽然可以为游戏公司带来高昂的利润,改变或者度过连连的困境与困惑,创造出幸福人生。但是一但相关部门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则新的一轮严厉管制将会降临,到那时候可能就会成为网络游戏行业的寒冷冬天。网吧与SP的遭遇和现状就是前车之鉴。但愿游戏公司能够吸取教训,别因为一时的利益冲动而毁掉整个产业,别因为一时的惑或福招来意想不到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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