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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闪客“小小”告赢美国耐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0:17 东方早报

  早报讯 昨天上午,美国耐克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输了一场对其而言关乎声誉的侵权案。这家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因其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中国闪客朱志强(笔名小小)独创的“火柴棍小人”,而被一中院认为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美国耐克公司和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在新浪网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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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这是中国闪客维权第一案,也是涉外知识产权官司中,中国人不太多见的一次胜利。

  耐克公司的广告发布在去年10月,当时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分别在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站台发布广告,广告中有“黑棍小人”形象。

  朱志强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2000年4月,他完成其第一部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自2000年6月起,朱志强相继创作完成《过关斩将》、《小小3号》等作品,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这些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朱志强认为耐克的“黑棍小人”剽窃自“火柴棍小人”,遂将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新浪网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200万元。耐克公司则认为,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的独特设计,与“火柴棍小人”是两回事。另外,“火柴棍小人”来自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北京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两者基本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黑棍小人”系对“火柴棍小人”的摹仿或剽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形象作品,其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已造成对原告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修改权的侵害。元太公司、新浪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故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仅需承担停止经营和发布侵权广告的法律责任。

  法庭依法判决耐克公司和苏州耐克赔偿30万元并道歉,而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新浪网则被判停止发布侵权广告。 《北京晨报》供稿

中国闪客“小小”告赢美国耐克

 

  “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中国闪客“小小”告赢美国耐克

  “黑棍小人”形象特征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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