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仲报告:去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增长9.3%,争议类型出现“新面孔”

中国贸仲报告:去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增长9.3%,争议类型出现“新面孔”
2020年09月18日 20:32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中国贸仲报告:去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增长9.3%,争议类型出现“新面孔”

9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仲”)正式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报告指出,2019年全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86,955件,虽与2018年受案量相比略有下滑,但与2017年相比,增长率为103%,受案总量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随着全球化的曲折发展和国际形势大变局的到来,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说,“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国际商事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2019年我国仲裁事业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仲裁仍为我国商事争议当事人首选的争端解决途径之一。在2019年全国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7598亿元,比2018年增加648亿元,增长率为9.3%。网上仲裁仍然处于探索阶段,2019年共有31家仲裁委员会开展网上仲裁业务,共处理案件205,544件,比2018年减少151,464件,降低42%。

就争议类型而言,王承杰指出,不仅有传统的货物买卖纠纷与股权相关纠纷这些“老角色”,也出现了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文娱产业等相关的“新面孔”。王承杰指出,“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相比,贸仲受理案件类型更丰富,这跟中国经济相对活跃息息相关,体现出我们经营类型的多元化、覆盖领域多面化,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从2019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处理各类案件的标的额来看,依次为:金融类案件标的额2598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34.19%;建设工程类1057亿元,占13.91%;股权转让类944亿元,占12.43%;买卖类558亿元,占7.35%;房地产类378亿元,占4.98%;土地交易类299亿元,占3.93%;租赁类142亿元,占1.86%;知识产权类36亿元,占0.48%;保险类27亿元,占0.36%;农业生产经营类15亿元,占0.19%;交通事故赔偿类14亿元,占0.19%;物业类7亿元,占0.09%;电子商务类1亿元,占0.01%;医疗纠纷赔偿类1亿元,占0.01%。

王承杰介绍,今年年度报告撰稿过程正值全球暴发新冠疫情,课题组就新冠疫情对国际商事活动的影响给予了高度关注。例如,在“建设工程法律与仲裁实践的热点问题”一章中,报告针对新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领域可能所出现的纠纷,以及仲裁实践中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及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意见。

孙巍在发布会上指出,新冠疫情对中国海外承包商履行合同带来的挑战是多方面的。譬如,项目东道采取的疫情管控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的材料、设备、工程师、施工人员等无法按时到达项目现场,造成履约障碍,影响施工进度。再如,因中国境内的疫情管控措施,中国境内分包商、供应商可能不能及时复工复产,从而影响中国海外承包商的履约。同时,项目的停工、缓慢施工还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如人工费用、机械及周转材租金、管理费用、资金占用成本以及防疫物资采购费用等。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中国海外承包商面临被索赔的法律风险。

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减少疫情可能造成的损失,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建议:首先,当海外承包商得知疫情造成履约障碍后,应该及时通知业主,并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有理有据、态度友好地推进索赔与协商工作,避免争议的产生。其次,当发生了履约争议时,应该对建设工程合同与适用法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可适用的救济途径。

“通常情况下,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商可以获得哪些救济以及寻求救济的方式,均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因此,要从合同出发,分析可以适用的合同条款;当合同中并无可用的救济路径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具体的适用法确定其可以主张的救济,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可以考虑‘合同目的落空’规则是否可以适用。”孙巍说道。

此外,孙巍指出,为了预防今后签订的合同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对于疫情之后拟投标的项目,建议承包商结合项目所在地国的情况、项目自身的性质以及供应链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对拟订立的合同履行的影响,在合同中对相关风险、责任的分担提前作出明确约定。

近年来,股权转让相关的纠纷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引起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股权转让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825件、2518件、2531件,标的额合计分别为562亿元、913亿元、944亿元。贸仲仅2019年就受理了股权转让类案件449件,占当年总案件数3333件的13.47%,股权转让类案件标的额合计447亿元,占当年案件总标的额1,220.4亿元的36.62%。

谈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纠纷类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浮指出,主要是三类:一是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例如股权回购协议(特别是对赌协议)的效力、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权或担保的效力认定等;二是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例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履行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等;三是与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如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股权转让中的违约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等。

(作者:郑青亭 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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