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开户、协助配资等“数罪”并罚,恒泰证券年内四次收罚单,4名负责人遭经济问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垫资开户、协助配资等“数罪”并罚,恒泰证券年内四次收罚单,4名负责人遭经济问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20年07月03日 00:45 界面新闻

原标题:垫资开户、协助配资等“数罪”并罚,恒泰证券年内四次收罚单,4名负责人遭经济问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来源:财联社

文 | 财联社 陈靖

事涉垫资开户、协助配资、放大两融信用额度等业务违规,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开出责令改正的罚单,四名相关责任人亦收到了公开谴责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处罚。

7月2日晚间,一则证监会问责通报在行业内传播开来,因恒泰证券相关负责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等行为,公司主体到包括公司副总及具体负责人,都接到了监管层对处罚。

从处罚结果来看,恒泰证券被责令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6月16日,恒泰证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树雄因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也被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恒泰证券及多名业务负责人各自领罚

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

二是,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恒泰证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认为,恒泰证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证监会当日披露的另外两张罚单内容显示,证监会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并对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三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

证监会表示,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认定余安义、陈褘杰为不适当人选,要求其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一边净利大增,一边风控短板屡接罚单

据百度百科显示,恒泰证券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的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注册资本20.06亿元。现设有144家证券营业部,经营范围包括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

2019年,恒泰证券合并实现营业收入320,214.80万元,较2018 年增长226.55%;合并实现净利润76,284.56万元,较2018 年增长219.95%,实现了营收净利的双丰收。分业务来看,报告期内,恒泰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95.86 百万元,较2018年增长17.01%;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30.08 百万元,较2018 年增长99.82%;投资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849.16 百万元,较2018 年增长78.24%;自营交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849.74 百万元,较2018 年增长226.32%。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因融资融券业务对恒泰证券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处罚已是年内对第二次。而公司及员工违规连累公司遭罚,已经是近半年来的第四次。

上述财务数据显示出近年来恒泰证券在各项业务方面的飞速发展,同时,风控不足也是致命短板。

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方面的问题。

张超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员工,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4月22日,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显示,刘宇清在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决定对刘宇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另外,去年恒泰证券还曾因庆汇租赁一期ABS违规而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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