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议提案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信科集团副总经理余少华:建立数字中国指标体系,全面助力复工复产

两会建议提案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信科集团副总经理余少华:建立数字中国指标体系,全面助力复工复产
2020年05月26日 14:03 人民邮电报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并明确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制定了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路线图,是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任务书。

“数字中国”需要与“物理中国”同步建设,深度融合,因此,“数字中国”也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通过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建设把我国打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五位一体”的视角来看“数字中国”,就是要建设结构合理、高质量发展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就是要建设管理协调、服务高效的数字政务服务体系;就是要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智能化、专业化的数字社会;就是要建设和推广精神文明、内容丰富的数字文化;就是要建设和涵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数字生态。“数字中国”既要突出质量效益,又要追求新发展理念,还要使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它是新时代国家信息化的升级版,将全面服务于国家“五位一体”建设的硬实力与软实力的整体提升。

为了推动“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数字中国”指标体系。其旨在构建一套紧扣国家政策战略导向、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较为全面客观描绘数字中国建设水平的评价体系,通过对我国各省市区经济转型、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的数字化水平和能力进行分析解读,引导和推动数字中国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随着全球疫情形势的持续向好,复工复产成为我国经济复苏的新战场,而“数字中国”指标体系正是这场新战役的指挥棒,它能够助力我国打赢复工复产的战役,加快全面恢复人民生产生活的秩序。

构建“数字中国”指标体系

“数字中国”总指标体系由五个核心指标和八个主要指标构成:

五个核心指标分别为数字经济发展度、数字政务成熟度、数字社会发展度、数字文化繁荣度和数字生态投入度,覆盖了“数字中国”建设的各个核心领域。其中,数字经济发展度由数字经济产业指数、数字经济融合指数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政务成熟度由数字化决策投入度、“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社会发展度由数字生活应用普及度、智慧社会群众满意度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文化繁荣度由数字文化生产指数、数字文化消费指数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生态投入度由生态环保数字化建设水平、生态监管数字化水平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

八个主要指标分别为技术创新能力、基础设施能力、信息共享能力、数据开放能力、网络安全保障水平、政策机制保障水平、资金保障水平和人才保障水平,涵盖了“数字中国”建设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技术创新能力由应用型专利申请数量、软件著作权申请数量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基础设施能力由固定宽带可用下载速率、每千人移动终端用户数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信息共享能力由数据资源共享度、系统级联完成度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据开放能力由数据集总量、数据开放度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由网络安全防护度、网络安全意识度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政策机制保障水平由出台政策数量、机构设置数量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资金保障水平由社会融资总金额、项目平均融资金额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人才保障水平由科研人员数量、高校专业设置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

“数字中国”分指标体系由行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发展和事业单位发展四大分指标体系构成:

“数字中国”行业发展指标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选取相关指标。宏观经济层面从大处着眼,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情况,指标包括:农业中数字经济渗透率、工业中数字经济渗透率、服务业中数字经济渗透率、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微观经济层面从小处着眼,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微观变动情况,其又涵盖基础产业和融合应用两个方面。基础产业方面从信息产业自身视角,用行业运行的总体态势来反映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基础,指标包括:ICT主营业务收入、ICT综合价格指数、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价格指数、互联网投融资、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总额等。融合应用方面对行业细化分解,从典型业务的具体发展情况和“互联网+”重点领域增加值情况来反应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带动作用,指标包括:网络零售交易额、电子支付业务量、B2B营收规模、搜索引擎市场规模、网络约租车服务规模、网络视频日均点播量、微信月度活跃用户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与数字经济发展紧密关联,系统全面地反映了“数字中国”行业发展趋势。“数字中国”指标体系还包括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本次疫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情等不确定因素给我国宏观/微观经济带来的一些影响和挑战。

“数字中国”区域发展指标体系沿用“数字中国”总指标体系中的五大核心指标和八大主要指标分别对各区域、各省市“数字中国”的发展状况进行量化。例如,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度就由数字经济规模、数字经济增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基础型数字经济规模、融合型数字经济规模等多个指标构成。

“数字中国”企业发展指标体系从智能化运营和数字化创新两个维度对中国各行业企业的数字化能力成熟度进行评估。智能化运营方面涵盖数字渠道与营销、智能生产与制造、智能支持与管控这三个一级指标。其中,数字渠道与营销由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营销、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渠道建设、安全保护自身及客户的数据隐私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智能生产与制造由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敏捷开发、基于数字平台的合作研发、实现智能制造与柔性供应链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智能支持与管控由依据业务需要灵活调整职能部门结构、实现数据流与业务流程在各部门间的无缝衔接、搭建基于数据分析的决策体系与管控系统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化创新方面涵盖产品与服务创新、数字商业模式、数字创投与孵化这三个一级指标。其中,产品与服务创新由对现有产品服务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开发智能产品或服务、基于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产品或服务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商业模式由基于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开拓数据变现模式、数字商业模式的迭代改进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数字创投与孵化由建立内部创投部门推动数字化新业务、建立机制鼓励内部创新与创业、和初创企业合作培育数字化技术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

“数字中国”事业单位发展指标体系从六个维度来评估其数字化发展现状,即数字技术应用、决策模式创新、业务流程创新、产品服务创新、用户体验创新、工作资源创新六个一级指标。其中,数字技术应用由数字化支出、数字技术应用成熟度、数字技术应用潜力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决策模式创新由数字化重视程度、数字化措施、生态系统建设、数字化风险承担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业务流程创新由流程/服务效率、数字化相关资产、IT即业务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产品服务创新由产品/服务创新率、数据资产化、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及治理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用户体验创新由客户支持度、客户净推荐值、用户体验和个性化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工作资源创新由劳动力吸引力、员工净推荐值、员工数字化技能、创新激励等多个二级指标构成。

数字中国指标体系全面助力复工复产

1、坚持“数字中国”建设评估考核导向,使其成为复工复产新战场的指挥棒

“数字中国”建设评估需要坚持考核导向,其关键是全面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统一领导,强化对宏观管理和微观执行、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企业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的统筹协调,将“数字中国”建设任务和目标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并强化事前规划、事中监督、事后考核,以“数字中国”建设为抓手,加快复工复产全面恢复生活秩序,拉动我国GDP持续增长。

2、明确“数字中国”建设评估考核内容,建立具体的量化模型

“数字中国”指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实现对“数字中国”绩效客观、公正评价的前提。“数字中国”指标体系的内容依据对象的类型而定,不同类型的对象,其指标体系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数字中国”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和微观执行部门就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部门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评价指标更是大相径庭。因此,一整套针对不同对象科学合理的“数字中国”指标评价体系尤为必要,而且评价体系本身还需要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

建议对相关法律文本或文件进行修改

1、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的“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加入对于各级政府发展电子商务进行评估考核的内容,改为“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和评估考核体系,促进和监督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创新发展。”

2、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的“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入电子商务指标体系建设的内容,改为“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指标体系建设。”

3、电子商务仅仅是“数字中国”的序幕,“数字中国”将全面影响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升格为《数字中国法》。用立法的形式来立下“数字中国”建设的宗旨、方向和思路,这部《数字中国法》不仅是监管法,还应是一部发展法、未来法和全球法,它应面向未来,具备全球眼光。这不单单是数字经济上的制度创新,更是对世界的贡献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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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请见:

《人民邮电》电子报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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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瑾 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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