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发行承销将适用特别规定 昨起征求意见

创业板IPO发行承销将适用特别规定 昨起征求意见
2020年05月23日 06:3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创业板IPO发行承销将适用特别规定 昨起征求意见

  创业板IPO发行承销

  将适用特别规定

  昨起征求意见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证监会昨日起就新起草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特别规定》)征求意见。整体看,《特别规定》借鉴科创板经验,紧扣存量板块特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

  从主要内容看,《特别规定》复制了科创板的主要制度,并根据创业板实际予以优化。具体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明确以询价方式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不同配售对象最多提出3个报价;询价定价参考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等“四个值”;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允许高管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

  《特别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的要求。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到与科创板一致,由交易所根据创业板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沿用科创板及其他板块关于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优先配售的制度,由交易所设定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借鉴科创板,要求一定比例网下配售股份设置限售期的做法,由交易所明确具体限售股份比例。

  《特别规定》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了制度安排的包容度。《特别规定》保留了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的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境外市场价格;尚未盈利企业也不得直接定价,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化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为应对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因大量弃购加重包销风险的情况,《特别规定》还增加了两项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如果网上网下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就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未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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