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首部《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可再生能源为优先发展级
记者 | 侯瑞宁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公告,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最大亮点之一。
本次《意见稿》共计11章117条,涵盖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等。
《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第4条中指出,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23条进一步表示,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意见稿》称,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44条表示,对于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
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方面,《意见稿》表示,国家应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
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为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将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在油气开发方面,《意见稿》指出,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国家鼓励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经济有效开发。
此外,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的市场主体参与油气勘查开采。
在天然气利用方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在管网方面,《意见稿》提出,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
国家将加强管网统筹规划,促进管道间互联互通。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则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并通过互联网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其服务成本收益、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意见稿》还表示,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自2007年12月首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能源法》一直处于修订、送审、纳入立法计划和继续修订的进程中。
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表示,长期以来,能源基础性法律缺位。制定《能源法》,是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意见稿》拟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七大方面,包括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为导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
此外,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支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依法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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