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整合修订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

国资委整合修订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
2020年01月2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国资委整合修订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1月20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9年以来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整合修订。

  制定《通知》的总体原则包括坚持从严管控,坚持套期保值,坚持风险可控,严把“入口关”“规模关”“操作关”,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切实发挥好金融衍生业务促进企业平稳运行的作用等。

  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表示,《通知》再次体现有关部门支持央企利用衍生产品的态度。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调严守套保原则、禁止投机交易,强化风险管控。

  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包括六个部分内容,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关键环节。较原有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各主体管控责任。进一步明确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操作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三级管理体系,严格业务管控。二是强化套期保值原则。在坚持交易品种与主业相关、交易时间、规模、方向与实货匹配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套期保值的实质和原则。三是实施分类管控。针对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在业务规模、岗位设置、信息系统等方面区别对待,即体现从严监管,又贴合企业实际。四是细化风险管控要求。在监控手段上,增加有关建立信息系统的要求,实现在线监测,固化制度规定;在风险预警上,提出采用定量及定性方法及时识别各类风险的要求;在应急处理上,明确处理要求,妥善做好应对。五是严控操作关键节点。坚持前中后台分离原则,严格合规管理;强调授权审批要求,严防越权违规操作;增加保证金管控要求,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日报告、部门月核对、管理层季沟通机制,加强业务动态管理。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

  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通知》明确,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下转A02版)

国资委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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