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风险:出事谁担责

同饮风险:出事谁担责
2020年01月14日 23:00 法治周末

原标题:同饮风险:出事谁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的判定,不应当过分放大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类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要坚持侵权法的基本规则,严格考察各构成要件,视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保障个案正义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在传统习俗中,聚餐时饮酒助兴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其中,起诉共同饮酒人赔偿的案件,也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醉酒+同饮+赔偿”,共检索到6032个结果。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多起共同饮酒后发生事故的案件发现,聚餐饮酒时同席饮酒人之间有相互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等义务,若未履行义务,饮酒人出现伤亡,法院极有可能会判定同席饮酒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席饮酒人有注意、护送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饮酒人在回家途中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同席饮酒人要为此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呢?

  2019年年初,《法制日报》报道了贵州一起男子醉酒后溺亡案件,法院判令同席饮酒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018年元宵节,黄文在家里自斟自饮,得知李浩在附近,便让邻居孙政开车将其接过来一起喝酒。由于孙政酒后不能开车,黄文提出留李浩住一宿,但李浩执意独自离开。李浩走30分钟后,黄文认为不妥,便和孙政一同去寻找。但找了近3个小时无果,次日清晨,李浩被发现溺亡在两公里外的水渠内。随后,李浩的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聚会邀请人黄文、共同饮酒的孙政对李浩轮番劝酒,在李浩醉酒后放任不管,导致李浩溺水死亡,要求两人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责任。

  经尸检,李浩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返流阻塞气管引起窒息死亡。抽取其血液检验,其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李浩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分辨、识别及控制能力,在与黄文、孙政共同聚餐中,对自己的饮酒能力未能知晓、控制,过度饮酒,造成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应视为自己放任的态度。黄文、孙政等人邀约李浩聚餐、共同饮酒行为并不违法。李浩在与黄文、孙政共同饮酒后至失踪期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人身安全已经处于危险状态。

  但黄文、孙政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李浩轮番劝酒,且共同的先行行为(共同饮酒)引发两人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后续义务。在未完全履行后续义务的情况下,理应对李浩醉酒溺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黄文、孙政共同对李浩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对于邀请人、共同饮酒人担责的理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盈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这类案件在构成要件认定主要体现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上。

  以“过错要件”来说,“召集、组织或者劝酒行为让对方处于丧失意识或者身体机能受损的状态时,这种先行行为(共同饮酒)就引发了作为义务。客人在自己组织的酒局上醉酒或者在自家房子里醉酒的,作为活动组织者或者土地利益者就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陶盈说。

劝酒需担责

  “感情深、一口闷”“是不是男人,是男人就干了这杯”……说这些劝酒套话的人,一旦出了事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2月,山东威海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陆岩和同事约在宿舍喝酒放松,3瓶啤酒下肚后,喝出感觉的陆岩和同事刘文打赌,双方约定,只要陆岩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刘文就输给他300元钱。随后,陆岩拿起一瓶55度的白酒一饮而尽,后突然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陆岩的父母对刘文等3名同事提起了诉讼,认为刘文等人可以预见喝下过多白酒的后果,却没有劝阻陆岩,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过量没有标准可以遵循,陆岩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完全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饮酒量,他人无权干涉。而另一方面,刘文等3人作为共同参与人,在劝酒、激将等情况下,更应对他人安全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刘文等3人支付陆岩父母5万元。

  此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也可能担责。

  2016年10月,占一因为参加同学聚会被好友轮流劝酒,后因饮酒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在回家途中猝死。鉴定认为其在原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法院认定,3名劝酒人对占一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他们赔偿占一家属6.8万余元。

  陶盈表示,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虽然存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但其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先讨论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再探讨是否具有减责或免责事由,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强行灌酒企图借饮酒伤害被侵权人的行为,加害行为人在“过错要件”上来讲属于故意。“但在司法判定中,还需要根据侵权人有没有预见发生这样后果的的可能性,以及劝酒的行为对最后造成的损害有多大的影响这样的因果关系来判定。”陶盈说。

对醉酒人安置也有风险

  而对于酒后事故的责任认定,相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中的判定也不尽相同。

  2013年4月16日,王玉华与叶西到江苏省常熟市讨债,约何妙霞、李美玉以及王丽等人吃晚饭,席间5人共同饮酒,王玉华喝下一瓶半左右的黄酒。随后王丽提议吃夜宵,众人又去吃夜宵,席间王逸喝下一瓶多啤酒和一瓶多黄酒,其间王玉华情绪较不稳定,哭泣不止。吃完宵夜,何妙霞、李美玉将王玉华带回房间休息,王玉华睡后,何妙霞、李美玉也在同一层楼的房间休息。清晨时分,王玉华被发现坠落至该楼西侧花坛身亡。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而王玉华被安置入睡的房间在空间、电灯、窗户等方面,虽对清醒的正常人不构成安全威胁,但对已经部分甚至大部分丧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者而言,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王玉华是自杀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何妙霞、李美玉因安置欠妥具有一定过错,判决两人分别承担王玉华意外坠亡15%和10%的责任。

  2019年5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件,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定。

  2018年,从外地来到广州办事的沙沙和老战友阮晋、万祺聚会。下午5时30分,阮晋因家中有事回家。沙沙、刘一、万祺一起吃了晚饭,沙沙和刘一还喝了少量药酒。晚饭后,3人散步之后去了酒吧,到酒吧后不久,万祺在当晚9时40分左右离开。沙沙和刘一在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凌晨4时左右,沙沙和刘一在宾馆开房休息。5时50分左右,沙沙从宾馆房间窗台坠楼后死亡。6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提示,刘一发现沙沙躺在宾馆窗户下方的地上,并已死亡。

  事后,沙沙的父母认为,刘一等3人对沙沙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安全的护理、管理义务,导致沙沙死亡,为此存在重大的过错,应对沙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沙沙死亡是因饮酒后意外坠楼所致,沙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饮酒导致自控力减弱导致意外发生,应自负全部责任。关于被告刘某等3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万祺、阮晋离开时沙沙并无异常情况;而刘一与沙沙聚会同饮并醉酒的先行行为(共同饮酒),引发了刘一对沙沙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刘一将沙沙送至宾馆开房休息,已尽较高程度注意义务。并且沙沙从窗台跌落的行为是作为一般正常人所无法预见的,因此,法院判定驳回沙沙父母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类类似案件不同判的现象,陶盈提出,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很难用统一标准来裁量所有类似案件,要视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陶盈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道,在共同饮酒案件中如何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一个难点。“由于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法官结合本案中加害行为人的身份(组织者、召集者还是陪同饮酒者)、发挥的作用(仅仅劝酒还是强行灌酒)、理性人判断标准下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贡献度等要素,进行个案分析和自由裁量。”在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然后再考查是否存在被侵权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减责或者免责的事由。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构成分别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区分责任大小。

  最后,陶盈呼吁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的判定,一方面不应当过分放大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类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要坚持侵权法的基本规则,严格考察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也不能机械地用一把尺子裁量所有类似案件,而要视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保障个案正义。

(因涉及隐私,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责编:王海坤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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