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综艺节目嘉宾片酬不得超过总成本40%

广电总局:综艺节目嘉宾片酬不得超过总成本40%
2018年11月10日 14:03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实习记者 穆慕)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指出了文艺节目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外,也将一直悬而未决的综艺“限薪令”落地实行。

《通知》指出,现阶段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其中要求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制作播出更多富有时代气息、格调积极健康、具有文化内涵的原创节目。另外,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倡导影视明星以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公益性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通知》要求,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除此之外,《通知》也要求加大电视剧网络剧的治理力度,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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