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一级律师徐家力博士说:“东芝公司在美国赔付了10亿美元,这对中国的消费者和法律界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中国现有法律能不能保护中国的消费者向东芝公司索赔?这一问题向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挑战”。
去年,两名美国用户向美国德克萨斯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内置的FDC(软盘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并向 美国用户提供和解金10.5亿美元。而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提供补丁软件修补瑕疵,由此引起中国用户的不满。就“东芝事件”,法律界专家及读者致信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举证是前提
王利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我认为,在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方面,尤其是在关于合同责任方面,我国有关的立法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并没有重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问题,这些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和示范法也大体上是一致的。就本案来说,我认为如果消费者要追究东芝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必须要举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这并不一定要举证证明造成实际的损害,因为质量不合格不一定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的伤亡,只要有不合格的事实存在,就应当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关键的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能够举证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很难说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我国,关于侵权的损害赔偿必须用证据证明存在损失,而且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采用填平式,而在美国则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存在。因此,在美国可以得到高额的损害赔偿,在我国则必须依据因侵权产生的损害来确定赔偿标准。
让“侵权者”买个大单(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
我想,消费者最关心的,莫过于一旦打起官司来,最后的结果将可能是什么,是消费者能得到“与美国消费者不存在根本区别的赔偿”?还是如某些人事先已经想到的:东芝与其主动赔偿,不如等待中国法院判决更对他们有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费用的一倍。”
问题出现了:我们的消费者能从法律上证明东芝“有欺诈行为”吗?如果不能,“双倍赔偿”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至于类似美国那种“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不起,等它实际发生再说吧!你能从法官那里听到的理由是:还可能没有损失呢!
如果想像一些明星或外国人那样提出巨额的精神损失赔偿,那么你先要向法院交一笔相当高的诉讼费---这是万万少不得的!然后你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你的精神损失没那么严重,若判得过高,显然对被告不公平。诉讼费当然不会退给你,因为你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也就是说,你没有完全打赢这场官司,所以你就要自己承担这一部分诉讼费,很可能你最后得到的赔偿还没有花去的费用多!
很多人说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其实精明的商人又何尝不是在时刻寻找法律的空子?面对着国内法院不支持高额精神赔偿要求,不支持胜诉方提出的败诉方赔偿交通费、差旅费的要求,不支持败诉方赔偿律师费等等“习惯做法”(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只要你是个商人,就会权衡这一现实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在主动赔偿和被动判决之间,你分别会承担多大的责任?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到了有有关法规那一天,不管是中国或外国的奸商,一旦被送进法院的大门,就面临着买张大单,“倾家荡产”的结局。你看他们还敢不敢不拿咱中国善良百姓的人权当回事!
逆用户者亡(云君)
就在英特尔宣布关闭奔腾Ⅲ处理器序列码的同时,国际上另一著名的IT企业东芝却因为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有瑕疵“只赔美国人不赔中国人”卷入与中国用户的争端中。
在IT界,产品有缺陷是很正常的,有人估计,即使是已上市的计算机操作系统,里面也可能存在上千个缺陷。有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厂商对待缺陷的回避态度,若处理不当,厂商有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1994年10月,弗吉尼亚州林奇堡大学数学系的托马斯·奈斯利发现英特尔的奔腾处理器存在缺陷。当他打电话向英特尔工程师询问时,英特尔公司工程师则坚持说不可能是英特尔的处理器出了问题。于是托马斯·奈斯利将这个问题在网上公布出来。许多人看到后回去做了实验,证明英特尔处理器的浮点计算有问题。直到这时,英特尔公司才站出来承认。这件事折腾了两个月才结束,英待尔为此付出了近5亿美元的巨大代价。
英特尔的这次惨痛教训足以说明“逆用户者亡”这个道理。把用户放在第一位就意味着要放弃一些自身的利益。东芝事件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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