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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电信法》出台有望填补三大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 17:52 信息时报

  本报记者 伍健文

  目前,我国首部草稿《电信法》虽然尚未披露,不过根据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高层对其立法原则的描述,行内人士仍然大致清楚其立法的思路。对于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益而言,广东法律界、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人士各有不同意见。

  业界观点

  广东电信有关负责人:

  更有效保证用户网间通话畅顺

  我认为,当前网间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主要在两点:一是义务和市场格局不对等。在市场格局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两家移动运营商已经做大做强。但现行互联管理规定上,只明确了占固网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应尽的义务,而移动运营商在互联互通上应尽的相关义务没有真正体现。

  其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互联互通所涉及的领域不仅仅只是一个网络与多个网络的连接,还涉及到经济(利益合理分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信令、链路、计费等)和法律法规(界定)等诸多领域,同样须经由若干个独立网络互连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全程全网的通信。

  相信《电信法》的出台,会为上述症结找到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对于保障网间互通和用户权益是有帮助的。

  跟其它省份一样,广东目前也是资费战不断。从短期来看,消费者确实从价格战中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这其实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维护一定水平的利润,特别是像通信这样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做保证,企业正常的科研、技术更新将无法进行。而失去理性的恶性价格竞争,甚至会使企业连正常的生产成本都收不回来,为了生存,企业只能以牺牲技术、服务和质量为代价,而原先对消费者的承诺也将无法兑现,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另一方面,通信方面的用户投诉涉及到的技术和政策层面的问题确实比较复杂。一部立足于整个通信行业实际而制定的《电信法》可能更能有效地保护通信用户的权益。

  电信方观点精选

  事实上,在行业内除了互联互通问题比较突出外,恶性价格战、超范围经营、违反号码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这些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对其他运营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不仅是消费者,运营商本身也呼吁《电信法》的尽快出台,加大有效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和合法运营企业的利益。

  律师视点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

  法规出台催生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电信法》的出台,首先一点就是将使新的监管机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去年盛传将成立的“电信监管委员会”现在还没有成立,估计跟没有一部法律作为这一机构存在的依据有很大关系。这一点与外国有很大区别,国外是先有法律再有机构,例如,美国FCC(联邦电信委员会)就是根据其1934年的《电信法》设立的,但我国恰好调了过来。现在我国在电信监管方面的依据,只有《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效力有限。

  目前电信监管部门并非独立的:在省级,通信管理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但是其定位和权限都不是特别明确,没有一部能授予其权力的《电信法》,使得它没有执法的能力,造成了现在所谓的“大运营商”、“小管局”的尴尬局面。

  由于现行电信法规的效力约束,监管网间互联互通上,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有时甚至连运营商的机房也进不去,而且即使发现运营商违规“做手脚”,也没有足以震慑的罚款手段,对于全国收入数千亿的运营商而言,根本不构成影响。其它行业的违规最重的惩罚包括“吊销许可证”,但是对电信行业来说,运营商的牌照却是“一朝拥有,天长地久”的,通信管理局甚至信息产业部也动不了。

  据我们所知,在目前的一些涉及电信行业的诉讼中,常常缺乏法律依据,加上电信作为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消费者在举证上有不少困难,因此诉讼的结果通常是对运营商有利。

  蔡海宁观点精选

  《电信法》其中一个指导的思想是鼓励竞争,倡导公平、有效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有利的。现在,各大运营商竞争的层面是越来越高了,用技术的、行政的、法律的方式来竞争:例如小灵通等业务就是没有法律定义的。现在各大运营商的纠纷,基本上靠内部调整比较多,缺乏一部《电信法》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可以说,法律缺席的竞争,其实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

  消委会说法

  广东省消费者委会组织联络部潘力仁:

  规范竞争促使资费透明

  近一两年,广东省涉及电信行业的消费者投诉有上升的趋势,用户不满意

  的例如话费计费不够透明、“套餐”复杂误导用户、网站等服务供应商信息费乱收取、短信息骚扰等。

  对消费者委员会而言,目前处理投诉的法律依据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主,但现在最大的问题出现在调查取证环节。

  首先,不像手机、家电一样,有没有质量的问题只要检测一下就能知道,电信属于服务行业,是无形的东西。比如,用户投诉通信质量问题,但事实上通信质量是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的,例如所处的位置等等,对这些因素很难做到逐一排查。

  第二,由于技术的门槛,对电信的投诉证据主要由运营商单方面提供的,例如,用户投诉电话费计费不准确,但运营商就出示其后台数据证明,让用户“你不信也得信”,没有一部法规来约束电信运营商;有时候,连消委会也无法判断错与对。

  潘力仁观点精选

  无序的市场竞争的加剧,是用户投诉增加的一大原因:例如,运营商新的资费套餐不断出现,有些促销手段模糊或者故意模糊,使消费者难以把握,常常理解错,而被误导。对运营商这种不规范行为,《电信法》的适时出台无疑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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