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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中国DVD寻“芯”脏起搏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0日 12:43 三联生活周刊

  文/李 三

  2002年4月5日,国产DVD挂出新价签,降价了。前一天,TCL-AV部宣布逐行扫描DVD从1600元降到了998元,最高降幅达50%;创维、金正、LG、先科、新科等也都有不同幅度调价。新价签传递的消息是,中国DVD企业总算逃过3月31日的“最后通牒”,透了一口气。

  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联盟(简称6C)在3月里曾两次向国内DVD企业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3月31日前与6C联盟达成专利费交纳协议,否则将提起诉讼。

  4月5日,记者电话专访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作为中国DVD生产企业的谈判总代表,它一直保持低调,对外称一切还不清楚。据说该事件中关键人物之一有位郑鹤龄副秘书长,在记者追踪过程中,屡次被人“引见”,又被屡次告知“出差”了。CAIA好像一直在回避着什么。知情人透露,DVD谈判其实始终都没有停止,并且终于谈出了一个结果——根据备忘录的意思,6C不执行“最后通牒”,不再对我国DVD生产企业提起诉讼。

  消息是从上海媒体嘴里知道的,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所在地在上海,他们那里成了近水楼台。消息透露后,协会工作人员才略微放松了警惕。一位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组成高水平的谈判队伍,“有博士、硕士,都是技术方面的专家,和律师一起唇枪舌战,与国外技术开发商进行洽谈”。在谈判中,充分运用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既尊重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又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至于6C是否还坚持收取每台DVD20美元专利费,或是“价码”是否有所下降,将在接下来的谈判中重点解决,预计会在本月取得重要进展。6C手里到底是什么牌?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胡蓉晖律师是6C的谈判代表之一,在这段时间,胡 律师始终恪守着自己的准则——胡律师的秘书说:“在这件事情上胡律师从未接受过记者采访。”

  4月3日,胡律师终于以他自己的方式“接受”了采访,胡律师给了记者3页文件,除了那些落在纸面上的文字,这位6C在北京的全权代理律师再没有说别的。

  记者看到,文件的落款是:6C亚洲代理 日立制作所 尾崎让二。

  在《6C关于在中国的DVD专利许可的见解》中写到:6C向中国的DVD播放企业发出的信函引起新闻媒体很大的反响,许多新闻媒体对6C提出各种问题,6C对各位的关心表示衷心感谢,并借此说明6C的观点。

  它提到“6C专利在世界及中国发表的历史”:1997年10月20日,6C向全世界发表了6C所拥有的制造DVD专利,以及将以联合许可方式进行专利许可。1999年6月10日美国司法部(DOJ)同意6C的联合许可方式。1999年6月11日,6C向全世界发表将开展向全世界许可DVD专利。1999年11月至2002年1月10日,6C与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进行了9次谈判,于2002年1月11日,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

  在文件中,用了很大篇幅陈述6C的联合专利的基本方针:“由于6C的专利许可合同中有最优惠条件适用条款(More Favorable Nation),即任何一家公司缴付的专利费低于其他公司或者专利条件优于其他公司时,该条件均自动适用于其他公司。这一条款保证了6C的专利许可是全世界公平且无差别的。

  “作为许可人的6C各公司也与被许可人一样,以被许可人与6C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即6C的各公司也与其他公司一样缴纳了同等的专利使用费。“如果某一企业认为该全世界统一的专利费不能接受,也可以不与6C签约,而采取分别与6C的各成员公司直接交涉并决定专利费的方式获得专利。

  “美国司法部(DOJ)及欧共体的有关部门(EU-FTC)也对6C的联合许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联合许可方案的特点是全世界公平且无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任何理由享受特别待遇而成为例外。”

  关于“联合许可”这个概念,它还格外解释说:“联合许可与传统的许可方式的区别就在于,传统的许可方式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个别的交涉,其条件也有可能是非公开的,各许可条件及费用是有协商的余地的,因而有可能是不同的。但因联合许可是一种新兴的专利许可方式,其特征是全世界统一且无差别的,其许可的条件也自始至终是公开的,因而不能有任何条件、费用上通融的余地。”

  文件里说:“如果不能接受6C的统一的专利使用费,则企业完全有权利选择与6C的各家公司交涉的方式。现在仍有许可企业认为联合许可的条件是可以双方间交涉的,我们认为这是对联合许可的模式的根本性的误解。尽管6C在与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曾多次说明这一观点,但至今许多企业仍认为价格过高而要求6C降低专利费价格,6C感到非常遗憾。在此,6C再次明确,如果各企业希望降价,那么交涉的对象不是6C而应与6C成员公司的各个企业进行交涉。但是,根据我们丰富的经验,6C可以明确的预言,联合许可的费用将会比各个专利许可的方式要经济得多。”

  老实说,阅读这些带有法律文书痕迹的说明是一件艰涩的事情。但这些天来,中国DVD与6C的冲突也许就埋伏在这些条款中,比较戏剧性的一点是,记者在胡律师给的文件中还看到了这样的文字:“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承认中国企业使用了6C的专利,但最终由于协会要求6C给予中国企业特殊的条件而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今年1月10日6C终止了双方交涉,并为此签定了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了以下事项:6C将直接与各个中国企业交涉,协会将此6C的态度通告给各企业。”

  这个说明似乎与实情不符,因为据记者了解,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一直没有停止接触。

  在文件最后,它以命令式口吻作为结束语:“任何符合DVD规格而制作的DVD产品(即播放机、光盘等),均使用了6C的专利,在没有6C许可的情况下生产DVD的行为是侵害6C专利的行为。现在6C的代理律师已向各DVD生产企业发函要求各个DVD生产企业与6C签订许可合同,6C希望各企业能尽快的予以答复,6C将向各企业进行联合许可合同的内容的说明。”

  注明的发件时间是2002年3月27日。

  中国DVD如何应对通牒?

  “这段时间太敏感了。”3月29日,终于打通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电话,一位再三叮嘱不要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诉记者,“作为与6C谈判的中方总代表,CAIA这段时间一直躲着媒体,自从律师函的消息披露出去,DVD事件引起了极大关注。有关企业来上海开会商讨对策,不知怎么走漏了消息,会场外来了好多记者,弄得只好关起门来,低声开会。”这位知情者解释说,“谈判到了关键时刻,惟恐媒体的报道被对方利用。”

  在消息被严密封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只有围着3月31日这个被6C用来警告中国DVD企业的日子兜圈子。据知情者告诉记者:“这里有一点要澄清,CAIA和6C谈判破裂的说法是不准确的。6C里面,也有主谈派和反谈派两种意见,所谓通牒是他们给中国的DVD厂家施加压力。”

  应该说,给中国企业施压的企图是不言而喻的,接到律师通牒函的企业立刻把消息反馈给协会。尽管中国方面已经作出了DVD企业不单独出面与6C谈,中方DVD谈判总代表仍是CAIA,“但在这段时间里,也有个别企业与有过6C单独接触。但仅仅是接触、摸底,没有实质的协议。因为企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特别是有些企业的生产量和出口量都很大,这种急于摸清底细的心情可以理解。”

  6C是否真的会起诉?对这个悬在心口的问题,记者从CAIA的电话中得到了肯定答复,“起诉?相信6C不会轻易这么搞,他们也会全面地考虑商业利益。况且,中方也不是说不交专利费,只不过在价钱上是一直没有谈妥。门槛的问题很微妙,用户多,专利费的收入就多。知识产权是有时间性的,新技术出来,旧专利就会自然贬值。CAIA现在所做的就是尽可能把专利费压低,为国内企业争取最大利益。”

  在专利费以外,市场因素也是6C较劲的一个理由,近年来,中国DVD产品在国际市场风头强劲,这使得现在的6C,以及以前的3C、1C等,屡屡采取行动压制中国DVD在市场上的发育。“估计最终将会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结果,从谈判迹象看,双方将会各有让步。”这是3月29日记者从CAIA听到的话。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国内DVD企业认为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该遵守国际规则,“在守规矩这个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是统一的,该不该付专利费不存在问题,怎样付才是关键。”不少企业反映,外商收取的专利费过高,一位知名厂商的发言人表示,“目前双方的分歧仍然在收费标准上,外商的开价我们觉得太高,难以接受。现在中国企业只有依靠政府和行业组织,加紧谈判,尽量谈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收费标准”。

  6C和中国DVD的分歧在哪里?

  关于“6C在中国成立的专利的件数不多,因此收取4美元的专利偏高”的问题——

  6C认为:联合专利许可方式是采取全世界统一的专利费,在价格设定上考虑了各种因素。6C在中国设立的专利均是DVD专利中最核心的专利,该几项最核心的专利足以使6C主张上述4美元的专利费。

  关于“6C利用专利在国际市场排挤中国产品”的问题——

  6C认为:这纯粹是专利问题,不存在排挤中国产品的目的。事实上,6C在美国已起诉的两家公司并不是中国企业,而是欧美企业。包括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内,全世界已有60多家公司签订了联合许可,但中国大陆至今没有一家签约,这一现象使已签订合同的公司处于不公平、不平等的竞争状态,作为专利权人有义务要改变这一状况。

  关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享受优惠专利费用”的问题——

  6C认为:首先,联合专利许可的原则是全世界公平且无差别的,另一方面,仅就DVD播放机而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DVD生产国。因此,中国不应该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已于去年加入WTO,6C希望中国能与世界其他各国企业一样,以同一条件、在同一平台上与其他各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

  关于“专利权人仅向最终生产商收取专利费而不向零部件生产商收取专利费是不合理”的问题——

  6C认为: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决定从生产、使用、销售、进口等某一个环节收取专利费。这一原则不仅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同时也是中日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从最大的角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原则。因此,6C确定向DVD生产的最终环节的企业收取专利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专利费过高中国的企业无法承担”的问题——

  6C认为:专利费如同材料费一样是企业的生产成本,比如在卖地板时,企业会首先将木头的费用、设备的费用、人工费用计算出后再加上自身的合理的利润而设定价格。因此,上述的费用并不是企业负担的,而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专利费是企业在销售时必须计入成本的费用,如果说加上专利费就无法销售,那么从市场原理的角度而言,这一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合法的销售状态下是不具有竞争力的。另外,6C自从1997年就公布了其专利,而且从1999年就向各企业发函,告知各企业如果使用6C的专利就需支付的专利费用,因此,各企业早就应知晓专利的存在并将专利费作为成本计入销售价格中。-

  关于DVD的一些数据

  据中国机电商会视听分会提供的资料显示,2001年激光视盘机(包括DVD、VCD)出口3474万台,同比增长103.2%;出口金额为19.75亿美元,同比增长98.7%,出口金额占视听类产品出口的15%。

  我国DVD去年产量1400多万台(含境外企业产量),2001年全球DVD生产量比2000年增长66%,预计今年将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

  去年我国DVD销量大约为400万台,今年有望达到800万台,约占世界生产和消费总量的25%,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DVD市场之一。

  去年DVD消费全球需求为3000万台左右,其中美国1000万台,欧盟、大洋洲、南美、亚洲约2000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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