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陷广告门或难甩锅 广告商将赴深圳总部协商

比亚迪陷广告门或难甩锅 广告商将赴深圳总部协商
2018年07月17日 11:49 《财经》杂志

  郭儒逸/文 舒志娟/编辑

  比亚迪“广告门”仍在持续发酵。7月16日,《财经》新媒体记者独家获悉,卷入比亚迪“广告门”的广告供应商将奔赴位于深圳的比亚迪总部协商解决方案。比亚迪集团采购处一位人士表示,目前比亚迪方面正在整理和统计广告商的诉求,以及他们通过李娟所执行过的项目,双方将择机展开面对面沟通。

  该人士介绍,除了上海当地的广告供应商之外,还有其他地区的广告商也卷入此次事件。仅7月16日上午,就有数家广告商已和比亚迪取得联系。至于比亚迪是否会对涉案的广告商进行补偿,需要等待协商的结果。

  其实,这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早在6月就显露端倪,直至7月12日被彻底引爆。目前,涉案多方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仍然隐晦。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从现有的情况看,比亚迪仅仅报案并不意味着可以置身事外,尤其是业界类似“表见代理”的案例比较多,如果适用于此次案件,比亚迪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被指拖欠1.7亿元广告款    

  时针倒退至7月12日。比亚迪当日午间发布一则声明称,2017年5月,李娟使用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雨鸿”)的名义,主动与比亚迪联系并开展免费广告宣传。后经调查,李娟又冒用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以比亚迪的名义,通过伪造公章与多家机构展开广告合作。“双面”李娟,首先浮出水面。

  但李娟的上述身份如今均遭到否认。

  7月15日深夜,上海雨鸿对外表示,李娟并非该公司员工,且从未授权其以上海雨鸿的名义承揽比亚迪的任何广告业务。相反,在2017年4月之后,李娟就以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雨鸿展开业务合作,并且均签有合同。按照上海雨鸿引用李娟的陈述,“深圳比亚迪相关人员对此事均知情”。

  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在7月16日早间再度发声,称李娟及网传的“上线”陈振宇并非比亚迪在职或离职员工,比亚迪从未授权其从事经营活动。李娟冒用比亚迪员工身份、使用伪造印章对外签署合同,已涉嫌犯罪。目前,李娟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财经》新媒体记者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上海雨鸿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冯丽也,也是自然人股东,另一名自然人股东是翟建东。在上海雨鸿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10月进行的两次投资人(股权)变更中,的确均无李娟的名字。

  上海雨鸿名为“Helen”的负责人在《财经》新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公司为比亚迪所提供的广告服务包括:机场、高铁静态展示,商场静态展示,试乘试驾区域活动,CD级别车展和区域经销商大会等,所涉及的欠款总额为1.7亿元。  

  在上海雨鸿看来,由李娟以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义发包给雨鸿公司的比亚迪广告业务,均是真实业务,有比亚迪广告部门及大区相关人员对接,事后有大量业务确认。

  “我们真实做了项目,比亚迪也享受了权益,也没有提出异议,那就是默认需要付款。”Helen对记者称。此外她还表示,不能就此猜测李娟与比亚迪内部人存在勾结,但目前的情形让人相信,这么大的事情李娟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

  根据分析人士的推断,在比亚迪方面看来,李娟代表的就是上海雨鸿。在签下比亚迪的广告业务后,雨鸿公司再分包给其他广告供应商。但有意思的是,从Helen的朋友圈信息可看出,在此次事件爆发后,上海雨鸿就直言比亚迪在推卸责任,不应该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所为。

  也就是说从一开始,这家“总代理商”,就选择站在了比亚迪的对立面。

  广告商曝光垫资潜规则 

  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比亚迪方面先后共发出四份声明。在这些声明中,比亚迪均措辞强硬地表达了对“冒用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态度,但似乎低估了之前所称的“与己无关”的负面效果。

  尽管尚未有准确统计,但据称此次“广告门”牵涉的广告商多达30余家,包括一家上市公司和两家4A公司。比亚迪可能已经感受到这些广告供应商的压力。

  《财经》新媒体记者从比亚迪集团采购处获悉,目前比亚迪正在整理广告供应商们的诉求,统计他们通过李娟所执行的项目。待时间合适,双方将在位于深圳的比亚迪总部面对面协商解决方案。至于比亚迪是否会进行补偿,目前不确定。

  据采购处的一位人士介绍,按照比亚迪的正常流程,所有广告业务均需经过广告采购部统一招标,在与供应商签署合同之后,再由其做落地执行。他进一步表示,比亚迪并没有固定的团队或个人来单独负责某个区域的广告合作。

  上述广告供应商中之所以有人公开发声,或正是回款环节出了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广告界人士分析认为,为甲方客户垫资来执行项目在业界非常普遍。通常情况下,甲方一般会预付30%-40%款项,活动结束后再补齐尾款。在汽车行业,预付款的比例可能会位于30%-50%之间。但如果是大企业客户,由于话语权较弱,广告公司甚至会选择完全垫资来先完成项目。

  “每个广告项目都需要事先做预算的,况且李娟的行为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也获得了最终的广告效果,比亚迪说不知情是很奇怪的。”他说道。在该人士看来,广告业界内甲方强势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把全部责任推给某个人,这可能也会影响比亚迪的品牌形象。

  记者注意到,单就广告费用来说,过去几年比亚迪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多。从2015年至2017年,由于广告展览等费用的增加,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费用持续攀升。其中,2016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46.32%,2017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17.37%。2017年的广告展览费达到11.75亿元。

  如果考虑到此次“广告门”的影响,比亚迪的广告账或会呈现出另一种算法。

  比亚迪难逃责任?

  《财经》新媒体记者了解到,已有多家广告供应商与比亚迪进行了联系,来协商可能的解决方案。不过,上海雨鸿在7月15日的声明中也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那么,在比亚迪认定李娟是私刻公章开展业务的情况下,一旦诉诸法律,广告供应商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北京地区一家律所高级合伙人认为,如果根据长期交易习惯形成的公章,那就不能说是伪造。也就是说,所谓公章不一定必须在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

  其次,按照比亚迪方面的说法,李娟已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非不可以分割。如果某些经济法律行为如签署合同等,能够独立于刑事案件之外,那么就不能因启动了刑事流程就中断民事合同。

  “此外,在比亚迪澄清李娟并非公司员工之外,还要看外人认为的结果。如果李娟以比亚迪的身份签过合同,且比亚迪未予否认,那么长期下来有这样合同交易惯例的话,外人就可以认为李娟是比亚迪的内部员工。”该律师指出。

  他还进一步认为,即便李娟确非比亚迪员工,按照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如果比亚迪未否认过李娟成功代理过的案例,广告供应商也就可以认为李娟拥有它的广告业务代理权。从目前情况看,“李娟的行为可能涉及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比亚迪并非报了案就能不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说法,以比亚迪7月12日的声明为例来看,声明中表示,“李娟以自有资源推动了同阿森纳的合作”,并且比亚迪方面确有高管出席活动,记者就此是否适用上述法律情形致函比亚迪集团知识产权和法务处,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风波还在继续。截止7月16日收盘,深交所上市的比亚迪大跌超4%。在某比亚迪股吧中,投资者的讨论和关注依然保持高温。这次比亚迪能否从“广告门”顺利脱身,现在来看还是个未知数。

比亚迪广告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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