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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传媒人愤怒斥责富士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0:06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独家]中国的传媒人被激怒了,他们正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愤怒。因为一桩迄今为止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该案也是截至目前为止,企业首次直接针对记者个人的诉讼。

  缘起一篇报道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鸿富锦是富士康科技集团(下称“富士康”)下属全资子公司。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报道富士康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现象。此前,在今年6月11日,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在其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披露了富士康深圳代工厂制造iPod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

  富士康方面对报道表示不满,于7月3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和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该诉状将《第一财经日报》采写上述报道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一名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而未直接起诉报社。

  该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财经日报》停止刊发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被告补偿富士康方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翁宝和王佑因此分别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给原告。

  针对此案,《第一财经日报》的报社管理层表示,记者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该报将全力支持记者应诉,并维护记者的正当权益。该报还通过公函向富士康公司的做法表示谴责。“针对贵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二人个人财产的做法,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

  传媒人声援

  此消息一经报道,即刻在中国传媒人中间激起斥责之声,并成为当日焦点话题。新浪和搜狐两大门户网站迅速开通两位当事记者翁宝和王佑的博客。翁宝的博客题为“艰难的时刻 谢谢各位同仁的支持”,开篇第一句为“这是我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中最艰难的时刻”。他还提到,“报社的声明上午发出去之后,手机就一直响个不停,有各位新闻界的同行,有众多北大的校友,还有许多法律界人士”。

  截至29日上午7点,在上述博客留言表示声援的网友超过462人,阅读人次超过8180人。和往常博客评论不留名的方式不同,这些声援人中的多数选择了“实名制”,他们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更有出谋划策者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

  愤怒的声音比比皆是。“我想,富士康此次行动已经引起了所有媒体同仁们的强烈谴责和愤慨!”“富士康此举无异于飞蛾扑火,强大的财力换来的确实中国媒体的嗤之以鼻,此举也让更多的媒体更多的公众了解了全球500强企业富士康的恶劣行径,而富士康最终得到的只能是其市场份额的急剧下滑,甚至演变成退守台湾。”“我坚信,无论是年轻的王佑还是“领导”翁宝,都会赢得中国所有公众的支持,不仅仅是传媒同仁们的支持!而富士康也定会因此事件而受到公众的惩罚!”“我是记者,保护翁宝,就是保卫我自已。”

  《经济观察报》社长何力也选择了“实名制”声援。他在接受本网独家采访时显得很激动,因为“原告不是起诉媒体而是起诉记者”。他说:“在我看来,这与其说是法律诉讼不如称之为威胁,是对所有新闻记者的威胁。”

  翁宝在自己的博客中同样提及这一点。“媒体从业者或许从来没有遭遇这样的困境,他们或许很少意识到:在一个企业权力急剧延伸,在一个法律体系对新闻从业保护日显单薄的今日,传媒业会是怎样的一种‘高危行业’——无论你是怎般的善意,无论你是怎样地努力,无论你是怎样地接近事实本身。任何一方都可能会以法人的身份对任何一个记者的任何报道疑问提起高额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查封记者的私有财产。”

  蹊跷的记者个人被诉

  何力提出,如此巨大的索赔金额,绝不是中国新闻记者所能承受的。“原告应该明白,在中国大陆,所有正式出版物的记者都受雇于报社、杂志社,这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记者本人没有发稿的决定权,稿件见报必然经过审批机制,记者的稿件都要由报社逐级审批才能见诸报端。记者的采访报道是职务行为,即使有与事实不符的报道也应该由决定刊发的媒体承担责任。”他甚至质问“原告难道生活在真空中吗?”

  1989年起就从事新闻工作的何力认为,记者报道中出现纰漏也在所难免,其所在媒体会理智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看到所有严肃的媒体都会在显著的位置发表更正,这就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假使有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责任主体也应该是媒体法人。记者出现错误报道是失职行为,是应该由媒体内部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翁宝在博客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种抛开报社,直接针对记者个人的诉讼;这种以巨额索赔为开局,以巨额诉讼成本为威慑的诉讼形式;这种以法人开户银行为担保,直接申请查封记者个人私有财产的方式,凡此种种,显然是在挑战作为一名记者起码的职业权利和尊严,显然是在挑战传统的媒体纠纷处理形式,并极致地威逼新闻从业者个人所能承受的局限。”

  何力认为,法律是严肃的,侵权官司的核心是权力的主张,而不是打击报复。富士康如此数目的索赔金额和申请查封记者个人财产的做法荒唐可笑,其目的是想让媒体禁言。“但我估计他们的如意算盘会落空。”

  搜狐财经主编王子恢的博客中这样分析:“富士康如果真的感觉冤枉,要告的应该是报社,而不是记者。记者报道是履行职业责任,而不是个人行为。富士康将记者个人告上法庭、提出三千万天价赔偿要求,并以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为由,通过法院查封记者个人私有财产,是直接向记者施暴,是对新闻监督权的漠视与践踏。”

  深圳法院为何受理

  然而如今中国没有新闻法,媒体官司一般都依照《民法》判定,所以法院受理应该有基本观念,在何力看来,“把记者个人作为被告,并根据诉讼财产保全原则查封记者个人财产的做法,法院不应该给与支持”。

  深圳法院为何受理此案,也是人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佑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2000万元人民币为限)”,“冻结被告翁宝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1000万元人民币为限)”。

  国内著名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只有当事人非报社正式员工,即为通讯员时,起诉方才能将通讯员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法院已受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单位法人”,杨立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而对于财产保全一事,杨立新说,名誉侵权案中,极少采用财产保全的例子。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亦无明文禁止。

  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此事引起台湾地区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最终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

  最新报道显示,此案同样引发台湾媒体的关注。台湾《联合报》29日刊发文章对此事进行报道。该报道还批量,在旷文琪事后,鸿海董事长郭台铭接受媒体采访曾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也许招数比较严厉,但打赢官司钱会捐出来的,更放话说,“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次记者个人被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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