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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商反诉富士施乐起诉状(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7:35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3月23日下午,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正式反诉富士施乐中国公司。公开要求对方提供进口产品的报关单据、完税凭证、原产地证书以及商检证明等资料,用以证明富士施乐来源合法。

  以下为起诉状全文

  起诉状

  原告: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河南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XXXXXXXX XXXXXXXX

  被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电话:XXXXXXXX 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提供进口产品的报关单据、完税凭证、原产地证书以及商检证明等资料;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提供进口产品的质量合格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或使用手册等资料;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被告处购买了多台进口数码印刷机,具体产品详见清单。被告提供机器后,一直没有提供产品的报关单、完税凭证、原产地证明等可以证明该产品合法进口的资料。原告自收货后就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根据合同法 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作为进口商品,提供相应的进口手续是被告的义务。由于被告拒绝履行义务,造成原告无法处分该商品,无法实现最大化的合同利益。

  同时,被告提供的进口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提供相应的质量标准,也不提供技术规范或者产品使用手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被告提供的产品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而且,其产品标识也不符合国家规定。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有规范中文标识,标识应当有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却拒绝提供。而上述资料对于原告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损害。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其合同附随义务。我们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资料,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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