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搜狐起诉新浪被法院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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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13: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北京讯 (记者 曹丽辉) 国内两大知名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侵权之争案,12月23日再次告一段落。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搜狐诉新浪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及新浪反诉搜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均被法院驳回。 手机图片引出连环诉讼 据了解,这是新浪搜狐自去年以来的第二场官司。2002年1月24日,新浪以搜狐剽窃其网页上多幅手机图片和其他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图片属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其首次在网页上载应视为作品的发表,遂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搜狐赔偿新浪15万元,并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之后,搜狐于2002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被告新浪抄袭、使用原告网上的70多幅手机图片和多篇文字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50万元等。另外,搜狐认为,新浪在法院还没有对第一起官司判决前,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搜狐大肆抄袭新浪网内容,损害了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搜狐的起诉,新浪同时提出反诉。 法院认为双方都不享有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涉案手机图片绝大多数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手机图片均在互联网上发表,没有署名,新浪和搜狐均登载了相关手机图片。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享有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因此,法院对于搜狐方的本诉诉讼请求和新浪方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其他涉案文章或图片,或为时事新闻报道,或是相关作者创作,均非搜狐独创,故被告新浪网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向有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内容并未超出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对被告损害其商业信誉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宣判后,被告新浪的诉讼代理人对判决表示满意;而原告搜狐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将与其委托人商量后再作是否上诉的决定。这起因网络著作权引发的官司是否还会继续下去,目前难以断定 著作权是网络的大问题 新浪搜狐为何乐此不疲地互相缠诉,记者采访了一位资深互联网从业人士,他认为,除了希望通过官司吸引大众“眼球”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确实是个敏感地带,一些网站为了丰富内容吸引网民,大量地引进同行的“他山之石”。为了避免著作权被侵犯和侵犯他人著作权,他建议无论是网站还是网络写手,在发表或刊载有关作品时,相互间应尽量订立充分的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从而减少纠纷和保护自己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