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搜狐诉新浪诉讼请求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10:42 中国经济时报 | |
搜狐因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新浪提出的反诉请求亦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本报记者 李庆华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搜狐、新浪侵权之争今日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搜狐告新浪 索赔50万 2002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纠纷三案。搜狐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抄袭、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新版ICQ2001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AMD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等7篇文字作品,抄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作品74幅。同时,被告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法院还没有认定原告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其网站和各大媒体宣称原告在搜狐网上大肆抄袭新浪网上的内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搜狐认为,新浪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针对原告提出的手机图片侵权一事,被告新浪提出反诉,称搜狐网未经新浪网许可,剽窃新浪网的手机图片作品72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双方各自指控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一中院查明,搜狐爱特信公司是搜狐网的技术支持者,搜狐在线公司是搜狐网的运营者,两公司共同拥有搜狐网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新浪信息公司是新浪网的技术支持者,新浪互联公司是新浪网的运营者,两公司共同拥有新浪网内容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一中院查明,《新版ICQ2001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恐怖事件在美发生后塔利班网站遭黑客攻击(图)》和《仅穿内衣播新闻 台湾一网站大胆尝“禁果”(多图)》3篇文章均是时事新闻报道,文中涉及的图片均是截屏图,源自其他网站。《AMD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一文系由原告的特约翻译译自国外网站,译文中的图片也源自国外网站。《马德兴:米卢堪称“老江湖” 国家队锋线存在隐患》一文署名的作者为马德兴,并非本案原告。《从泡沫中学习:失意CEO们总结网络公司失败教训》一文译自国外报道,原告并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被告在其网站上登载的《2001回顾:4位失意CEO痛陈网络失败教训》一文的标题和文字表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从泡沫中学习:失意CEO们总结网络公司失败教训》一文均不相同,系独立翻译的结果。《财政短缺一剑封喉 阿拉维斯人员不整江河日下》一文的作者是钱琨,作者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上登载该文。 在74幅手机图片中,有72幅手机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手机图片均在互联网上发表,没有署名,搜狐网登载了涉案图片,新浪网也登载了相关手机图片。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是享有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并且,双方均不能证明对各自主张的手机图片享有其他独占权利或合法利益,故双方各自指控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对于搜狐方的本诉诉讼请求和新浪方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于7篇文字作品的诉争,一中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新版ICQ2001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AMD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恐怖事件在美发生后塔利班网站遭黑客攻击(图)》、《马德兴:米卢堪称“老江湖” 国家队锋线存在隐患》、《从泡沫中学习:失意CEO们总结网络公司失败教训》、《仅穿内衣播新闻 台湾一网站大胆尝“禁果”(多图)》6篇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相关文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损害原告的其他合法权益,故原告对被告以剽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已就《财政短缺一剑封喉 阿拉维斯江河日下》一文的使用取得了作者钱琨的许可,其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行为未对搜狐商业信誉构成损害 对于搜狐诉新浪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诉争,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7篇报刊和网站的文章中,有6篇系第三方媒体的报道,如果报道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应当由相关媒体承担责任,原告不应要求被告对这些媒体的独立报道承担责任。虽然媒体报道的部分内容来自于被告,但是被告提供的信息内容并未超出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和理由。千龙新闻网刊登的《新浪网律师向搜狐发出最新侵权通知(全文)》,确是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被告向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均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实施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些文章给读者提供的信息是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经将原告诉至法院,以及被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多数媒体同时也对原告就案件的反应进行了报道。读者在读过这些文章后,并不会当然地认为原告的行为就一定构成了侵权,而是会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后,才会得出原告是否侵权的结论。故被告向媒体介绍案件情况和其对案件认识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原告对被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的指控,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搜狐诉新浪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新浪反诉搜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