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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代理律师于国富澄清与3721的官司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 08:21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9月4日下午,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周鸿袆名誉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庭审期间,双方委托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交换证据、轮流答辩。休庭后,种种内容各异的报道纷纷见诸报端。

  CNNIC代理律师于国富对于很多常见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的看法。

  为何要求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及周鸿袆个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答: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而且这些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围,因为其公司章程和其公司职责中并没有授权其诋毁他人名誉的职责,因此,原告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在被告周鸿祎发表侵权言论后,作为网站3721.com的拥有者为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总裁和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又以网站专题的形式予以认可和进一步扩大恶劣影响,因此上述两家被告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鸿祎作为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总裁和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应当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参与走私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起诉3721诉讼请求是什么?

  答:1.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周鸿袆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之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在3721网站首页、CNNIC网站首页以及其他刊登有关侵权言论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不得少于其侵权言论持续之间,即6个月;2.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周鸿袆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次庭审辩论的焦点是什么?

  答:主要焦点就是被告周鸿袆是否在2003年4月在成都发表过有关CNNIC是“非法机构”的言论。对此,经我们以及法官再三询问,被告律师一直拒绝回答。

  问:被告在法庭上拒绝承认周鸿袆发表过有关CNNIC是“非法机构”,那么是否就很难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文?

  答:1、从时间跨度来看,从2003年4月至今;从媒体跨度来看,从网络媒体到平面媒体,从成都新闻发布会到相关媒体对周鸿袆的专访,均证实了被告的侵权言论。这样大量的媒体报道,构成了充分的证据群,不容被告否认。

  2、从2003年4月至今,被告方面不仅未对上述新闻报导予以否认,反而在原告起诉后再次确认上述言论。(信报对3721发言人的采访等证据)。

  3、3721网站以专题形式大量链接侵权言论文章的行为,确认并重申了相关文章代表其公司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并且该专题目录页(被告网站页面)中有明确的“周鸿一出语惊人CNNIC私刻公章是“非法机构”“的字样。

  另外,虽然面对法官讯问,被告委托律师拒绝承认周鸿祎说过CNNIC是“私刻公章”、“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原告是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而被告诋毁的是CNNIC,被告认为原告权益未受到侵犯,你如何看?

  答:1、原告和CNNIC的关系是隶属关系。根据相关证据材料,CNNIC是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运行和管理的非法人机构,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判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该中心的权利义务应由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承担”。因此,原告完全有权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

  2、相关公众了解CNNIC是原告运行和管理的下属机构,CNNNIC的名誉权是原告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也是CNNIC所有权责的最终承担者。相关报导,以及被告的相关言论,均指出了原告与CNNIC之间的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对CNNIC的诋毁不侵害原告的名誉,不对原告的公众评价造成影响,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3、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角度来讲,既然CNNIC的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其权利当然应当由原告予以享受。

  4、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此类非法人机构还有很多,例如所有大学的院系、重点实验室、协会的专门机构、国家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如果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够成立,CNNIC以及与CNNIC类似的非法人机构的的权利将无从行使,必将导致严重混乱。我们不希望看到此类局面的发生。

  被告提出CNNIC不是法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你如何看?

  答:CNNIC是由国家主管机关明确授权的机构,有权利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CNNIC类似的非法人机构还有很多,例如所有大学的院系、重点实验室、协会的专门机构、国家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这些非法人单位都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难道说这些非法人单位都是非法单位,应当取缔?

  另外,CNNIC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与本案无关。

  被告提出CNNIC不是法人,所以CNNIC公章是私刻的,你如何看?

  答:CNNIC的公章,是由原告作为法人单位申请刻制的,并获得了中国科学院同意和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对此,我们有中科院办公厅和北京市公安部门的文件为证。

  被告认为3721对CNNIC的批评是舆论监督,CNNIC起诉3721的作法是逃避舆论监督,你如何看?

  答:CNNIC一直欢迎新闻舆论进行监督,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会。但是,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三被告的言论并不是舆论监督,而是恶意诽谤,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以监督为名,对原告进行毫无根据的诽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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