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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搜狐互诉 专家建议“自清”并加强版权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3日 08:33 北京青年报

  1月24日,新浪起诉搜狐“大规模剽窃和抄袭”,索赔30万元;与此同时,和讯网起诉搜狐“大量转载和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索赔30万元;1月31日,搜狐反诉新浪“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50万元。除和讯与搜狐“握手言和”,新浪、搜狐两个网界“大腕”则大有“面红耳赤”之势。

  业内称,这为已经到来的网络冬天“雪上加霜”。

  只有打官司才能确立游戏规则

  “只有打官司才能确立游戏规则”,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在接受采访时说:“像这次新浪和搜狐之间大规模版权官司的出现是必然的,早晚都会出现。因为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确立游戏规则。大家都知道,没有判例就不能建立起解决某一类法律纠纷的规则,而判例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形成。”

  “但是这次诉讼的时机并不是很好”,吕本富表示,“现在是互联网的冬天,从公关的角度来看,容易给人一种‘圈子里面窝里斗’的印象。”“其实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没有哪一家网站敢说自己在版权保护方面是绝对完善的。”吕本富强调。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闵大洪认为:“这一案例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哪一方在法庭今后的判决中胜出,而在于推动中国互联网界整体朝着有序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迈进一大步。换个角度说,国内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所有的网站都必须具有这样两个意识:规范运作和有错必纠。”

  知识产权在网络时代如何进行保护,是网络传播带来的一个新问题。信息内容便于直接复制是网络的一大特点,目前,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与“严”,在全球都还是争议不休的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这两家公司为争夺视线,制造“舆论”,大打“口水战”,众网友将为之不屑;而如果搜狐和新浪进行理性竞争,分析各自的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版权、以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为己任,并以这场官司为契机,使网上知识产权问题让法律得以界定,这起官司完全能成为日后维护网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蓝本。这将成为我国网络业健康发展中的一大幸事。

  业内应各自承担责任清理门户

  作为国内最为知名的两家网站,新浪和搜狐之间的“明争暗斗”由来已久,这一次新浪和搜狐便在相互指责对方都有“剽窃和抄袭”行为。

  而事实上,互联网发展的魅力就在于“复制性”和“随意性”,网络上的消息大家转来转去,这在过去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也没有人去追究消息源头的真实性。但是现在,随着新浪和搜狐之间的诉讼,“网上知识产权”问题便浮出水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专家周林认为,不管两家网站怎样告,最后什么结果,我们都需要重温一个关键词———尊重。所有网站都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在保护自己权益之时,更应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周林说,对知识产权来说,报刊、电影和网络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仅仅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载体。网上作品当然受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和调整,所以毋需讨论什么“网络知识产权”一类的外行话。而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网络内容提供商互相抄来抄去,故而有人将互联网戏称为“互抄网”,可见包括抄袭在内的未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极为普遍。

  专家还指出,新浪和搜狐在互为诉争时,应该扪心自问在指责他人时,自己有无不轨、不法行为?如果一些大网站都不能自觉为之,不能树立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并真正付诸行动,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就没有希望。

  因此,我们建议网络业主们通过协商建立起一个行业内的自律规则,而通过一些质量较高的诉讼也可望确立严密而又可操作的游戏规则。此外,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一些网站已经开始使用我国自主开发的版权技术解决方案。当然,不论版权法还是版权保护技术,目的不是限制人们使用版权,而是引导人们合法地使用版权、共享信息资源。

  网络知识产权毋庸置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专家唐广良认为,尽管现在法律上没有网络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仍受法律保护。因为经过近几年的讨论和实践,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网络只是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已有的法律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是没有问题的。

  “网上作品如文章、图片以及手机铃声等,在现实中归谁所有,在网络环境下也归谁所有。不能因为搬上网就改了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知识产权应归现实中作品的创作人。”唐广良强调,“第一个将他人作品加载入网的,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他不但不能因此获得在网络环境下的专有使用权利,而且是一种侵权行为。网络经营者将作品加载入网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大家都没有获得授权,那第一个使用者不能因第一个使用而享有任何权利。”

  法学博士沈恒德认为:“虽然国内目前网络版权方面的法律的确不规范,但是《著作权法》里面的内容是清楚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都是于法有据的。中国的法律哲学是按照法律、解释、判例、习惯来延展的。没有什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的滞后并不表示无法可依。比如,《商业秘密保护法》在中国尚未立法,但并不是商业秘密就不受保护。我们希望对商业秘密有单独立法之后可以更加细化这些保护规范。但是,即使没有明确的法条,还有‘条例’和‘解释’;即使连这些东西都没有,那么还有判例;就算是判例都不曾出现过,那最后还有习惯和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可供法院判决时作为裁判参考依据。中国不存在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地方,网络环境也不例外。”

  与其说人们关注新浪、搜狐的侵权官司,倒不如说对官司背后两个“大腕”之间的较量更加“兴致勃勃”——毕竟,相互抗争的阶段是互联网在成长和发展中躲不过的关口。

  互联网的冬天已经来临,人们只是希望,这个冬天不会太冷。(文/本报记者陈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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