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数据作证据时当事人应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这也是时隔18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迎来重大修改。按照新规,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新京报讯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发布,这也是时隔18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迎来重大修改。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看点1
视听资料证据应提供存储原始载体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修改决定》第16项对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出具体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对于哪些形式为原件,《修改决定》也给出了说明: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看点2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法院可处罚
从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来看,民事纠纷、民事案件很多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诚信的行为引发的,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往往不提供。
“从审判实践来看,不诚信的行为、不如实陈述、不提供证据的情况客观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的秩序,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影响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修改决定》加强了事前约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之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据实陈述,没有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增强对当事人陈述之前的心理约束。
同时,在落实方面加强了事后处罚。“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具有真实陈述和完整陈述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看点3
对不利事实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承认
《修改决定》修改、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自认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修改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自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内容与事实不符。
根据《修改决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江必新说。
看点4
法院委托鉴定时应明确鉴定范围和期限
民事案件涉及法律之外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情况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经常需要进行鉴定,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也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鉴定的鉴定周期长、质量差,甚至出现虚假鉴定,鉴定后随意撤销的情况。
《修改决定》中加强对鉴定委托的管理。在委托鉴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
“这就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有比较明确的把握,防止法院委托鉴定的时候鉴定事项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出现瑕疵,或者鉴定意见无法采信,也防止由于鉴定期限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诉讼拖延。”郑学林表示。
此外,规定鉴定人承诺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制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 焦点
律师称微信聊天截屏可以视为证据原件
盈科律所资深律师赵攀表示,律师在民商事案件庭审中,经常要出示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或者截屏文件作为证据。过去,对于这种证据的出示方式,虽然法官和双方律师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可,但一旦一方律师不认可,对这样的证据材料出示方式,大家还是会有一些疑问。“最高院出台这个规定后,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可以视为证据原件。”
赵攀表示,关于“原件”,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拟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出示,但要出示“原件”很难,所以《修改决定》将“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等”视为原件,这就解决了证据材料出示的问题。这份“原件”可以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材料,但它是否能成为定案证据,《修改决定》的第93、94条提供了判断标准。
■ 解读
如何辨别微信截图真伪?
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微信聊天内容很容易造假,如何辨别截图的真伪呢?盈科律所资深律师赵攀表示,庭审时当事人同时会带上手机做对比,只要没有反证证明,一般都会推断确定它的真实性。
“如果按照过去的方式,每次用微信聊天记录做举证时,都需要去做公证,这样未免太麻烦。《修改决定》方便了民事诉讼活动,减轻了各方负担。”赵攀说,“就我执业经历来看,虽然大家都说从技术角度存在微信聊天内容造假的问题,但实务中其实是比较少遇见的。毕竟,聊天内容留存在双方的手机中。”
赵攀表示,如果一方否认该聊天记录存在,法官会根据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例如,该方是否出具了他的手机,他保留的聊天内容的逻辑性、完整性如何,以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空间如何认定“他是他”?
网络空间运营者需要提供用户真实身份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身份,怎么认定“他是他”也是一个难题。赵攀表示,如果涉及维权诉讼,网络空间的运营者需要提供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用户自己确实很难确定。
“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一个百度百科的案例,该案例中原告认为百科词条的编纂者侵犯了他父亲(该词条)的名誉权,但百度百科无法提供该编纂者的身份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百度百科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攀表示,实行后台实名制以后,这种情况应该会较少出现了。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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