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封抖音,不能将互联网壁垒等同于不正当竞争

微信封抖音,不能将互联网壁垒等同于不正当竞争
2019年01月27日 18:57 第一财经

  自从有了互联网,就有了壁垒。自从有了互联网平台,沟壑日深。

  什么是壁垒?古时是指军营的围墙,而现在,多用来比喻对立的事物和界限。修建壁垒之目的,就在于防御。防御的目的是什么?其一,避免本身的利益被损及;其二,避免自己所维护群体之利益被损及。

  壁垒不是一个贬义词,是个中性词。

  当今之世界,互联网之世界,平台林立,既相互交叉,又各自为战。你中有我,我中有他,但并不是你可以如入无人之境般随意进入他人领地。

  2019年年初,对于社交软件领域而言,可谓扎眼。诸如今日头条之多闪、王欣之马桶MT纷纷上线,大有欲与微信争锋之势头。

  但问题和矛盾随之而来。

  1月22日,抖音产品团队发布“说明”称,抖音接到大量用户反馈称,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使用抖音。

  这是怎么回事?

  有法律界人士随即给出解读,由于目前尚不知晓该事件是否为人为因素,若为腾讯公司单方面终止了抖音的微信授权登录,“此举可能已经涉嫌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因此,腾讯公司已经涉嫌损害了抖音经营者及消费者正常的选择权,可以称作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月26日,微信官方就上述情况给出了解释。微信称,微信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诱导行为。对重复多次违规,恶意对抗的主体,微信将采取阶梯式处理机制,进行更严格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调每日分享限额、限制使用微信登录功能接口、永久封禁账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

  微信特别举例违规APP包括“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极速版”“火山视频”和“西瓜视频”等。微信指出,上述违规APP以红包形式进行诱导分享拉新,使用文字链接、图片二维码方式绕过规则,截至该公告发布前变化域名多达72次。封禁相关域名后,再次使用文本口令进行对抗。

  简而言之,微信的意思是,你们违反了我的规则,所以要封你的接口等。看来,微信确有实锤,否则也不敢随意发布一个官方公告。针对该公告,目前尚未见到今日头条方面回应。

  此前更有报道称,有接近腾讯人士透露,最近腾讯收到大量用户投诉,微信及QQ用户在抖音APP授权登录后,账号被无感知地推荐给大量微信及QQ好友,甚至二度好友,“这给用户带来极大的隐私安全困扰。”

  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微信根据自己的规则给一些APP设置了壁垒。但设置了壁垒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吗?事情还真没有那么简单。

  我们先假设微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以多闪或者抖音为例,需要做足如下功课。

  第一,多闪是不是即时通讯工具?如果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多闪提供的必须是合法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如果要证明微信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多闪要符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抖音是不是网络短视频平台?如果是,也应该符合《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所列明的“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规定。

  如果被指违规的APP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一切皆空。这是基础。

  第二,微信是不是“恶意”?这也是需要被指违规的APP举证的关键所在。微信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是因为违规的APP有违反微信规则的行为,且存在导致微信用户隐私安全风险加大的可能。那么被指违规的APP,尤其诸如多闪等竞品,就需要详细举证微信排斥他们的恶意。这不是一句“除非微信主动提供,没有任何一个第三方应用可以通过微信账户登录的方式,获取微信关系链。截至目前,微信并未发生关系链大规模泄露事件。”可以说得清楚的。

  第三,什么是兼容和不兼容?

  兼容是个计算机术语,不是个法律术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兼容做出过解读。在上述语境下,即指在多任务操作系统中,几个同时运行的软件之间,如果能稳定地工作,不出经常性的错误,就说它们兼容,否则就是不兼容。典型的曾经沸沸扬扬的案例是,QQ能否在Vista环境下运行,能运行就是兼容,不能运行就是不兼容。

  比如说多闪与微信之间的关系。如果在一部手机上,安装了微信,多闪就会瘫痪,或者安装了多闪,微信就会瘫痪,这就是不兼容;可以同时安全运行,就是兼容。如果多闪不能通过微信授权登录而瘫痪,也是不兼容的表现。但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一部手机上,微信和多闪以及其他APP都能同时安全运行,多闪或者其他APP也并不会因为无法通过微信授权登录而瘫痪,因为他们还有其他登录方式,那么何谈兼容与否呢?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兼不兼容的问题,只是一个登录端口选择的问题而已。

  通过上述三点解读,大家再来回顾一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就会发现,要想证明微信涉嫌不正当竞争,何其之难。

  笔者也真心希望出现一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修订以来真实证明某一互联网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但若简单说一句“互联网壁垒是‘不正当竞争’”的话,或者直指某一平台涉嫌垄断的话,就有点真是看不清互联网的水有多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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