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天堂”站长获刑,一点都不冤

“BT天堂”站长获刑,一点都不冤
2019年01月04日 00:26 新京报

  作者 熊志(媒体人)

  那些同情“BT天堂”站长的网友,也该意识到,只有尊重版权,才可能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内容可供消费。

  2016年,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网站涉嫌未经他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且作品数量、网站访问量巨大。经査,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近期该案宣判,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万元。

  很多网友对“BT天堂”都不陌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论搜索排名,还是覆盖的影视资源,它都是国内种子第一站。也正因如此,在“BT天堂”站长获刑后,感到惋惜的声音不少。

  在版权意识薄弱的早期,像“BT天堂”这样的种子站,是影视资源的重要下载渠道。网友对“免费午餐”的提供者,有一些同情分,甚至因为它曾伴随着网民的成长,而为违法侵权的行为注入了一丝情怀的底色,并非不可理解。

  但话说回来,鉴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今天的互联网领域,“免费午餐”和“拿来主义”的模式,早已失去了合法性。更何况对袁某某的同情,是建立在影视资源版权方利益受损的基础之上的,其另一面,是袁某某曾获益颇丰的事实: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袁某某通过收取广告费用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过去像“BT天堂”这样的种子站,包括快播在内,很大程度上是打法律的擦边球。作为不直接提供内容的技术平台,它们往往会以“避风港原则”为免责事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聚合的影视资源文件,很多都是用户自行上传,哪怕侵权,最终往往也是删除了事。但事实上,这种开放共享的模式,本身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选择性适用。

  同样是该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到,“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就是知名的“红旗原则”,它意味着技术中性不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天然免责条款。

  身为“BT天堂”的站长,当然不可能不知道平台有大量内容侵权。甚至可以说,与那些通过购买版权提供服务的视频网站相比,正是这些侵权的内容,构成了种子站的竞吸引力。

  很多类似的种子站,包括此前的快播,提供的不只是盗版影视资源,还包括一些色情的视频。这种变相聚合、传播淫秽和色情内容的方式,危害更是无需多言。

  不论如何,那些同情“BT天堂”站长的网友,在写下“好人一生平安”的祝福语时,也得意识到,只有尊重版权,为版权付费,才可能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内容可供消费。纵容互联网的盗版,只会扼杀内容生产者的创新动力。

BT天堂获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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