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争议已久的QQ“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正式成为首个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
作者:张剑
与微软windows开机提示音、诺基亚手机经典提示音一样,腾讯QQ“嘀嘀嘀嘀嘀嘀”的提示音早已家喻户晓。但这个提示音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一直是个悬念。
腾讯在4年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被驳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复审亦未批准这一注册。
腾讯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对这个声音商标的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腾讯的诉讼请求。商评委不服这一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改判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财经1℃记者独家获悉,北京高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正式成为了注册商标,也是首个经司法判决确认的声音商标。
QQ是腾讯公司推出的第一款社交软件,在微信诞生前,也是国内应用量排名第一的即时通讯软件,用户早已达到数亿。1999年,QQ问世时使用了“嘀嘀嘀嘀嘀嘀”的消息提示音,虽然历经几十次版本更新,但这个提示音已经深植在用户内心,与QQ的企鹅图案共同成为QQ的代名词。
虽然看不见摸不着, 因为声音而记住一款产品,在市场层面早已案例众多,如微软windows开机提示音、诺基亚手机提示音等等。注册商标代表着价值,声音能不能成为注册商标,是一个新的议题。2014年5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可以将声音商标纳入申请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外通报时也提到,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企业宣传片及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等。但是特别刺耳、带给人们不良心理感受的声音,不能注册成商标。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驳回了这一申请,驳回的主要理由包括:这一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随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4月1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腾讯的申请。商评委的驳回理由是,该声音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腾讯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对这一商标的注册申请。腾讯方面提出的理由包括,“嘀嘀嘀嘀嘀嘀”的QQ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足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通过国家图书馆检索,有152篇文献证明这一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而且领域广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2018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除了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应结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QQ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申请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嘀嘀嘀嘀嘀嘀”的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认为,QQ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超级群聊天等服务项目。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一审判决由此认为,QQ提示音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由商标委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6月,一审判决作出后,商评委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嘀嘀嘀嘀嘀嘀”这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8类商标使用情形中,包括“电视播放、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虽然该申请商标构成要素的选取体现了腾讯的特定创意,但仍需要集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加以具体判定。特定的标志其本身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但是当其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准注册。
就本案而言,北京高院认为,“嘀嘀嘀 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审法院认定该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对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北京高院予以认可。
据此,北京高院判决驳回商评委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商评委应当依据二审判决,对“嘀嘀嘀嘀嘀嘀”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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