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博会期间沪酒店网约车及6区停车场将临时价格干预

进博会期间沪酒店网约车及6区停车场将临时价格干预
2018年10月22日 11:08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何颖晗

  除了酒店旅馆,上海全市网约车及部分公共停车场也将在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价格干预。

  10月22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从2018年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约谈会上获悉,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在沪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的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一日该平台实际执行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同时,不得新增其它收费项目。

  此外,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6个区(青浦、闵行、长宁、嘉定、普陀、松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价格干预时间段前经营备案时报送的收费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将于2018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为保持进口博览会期间价格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全市酒店旅馆、网约出租汽车和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

  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4日

  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具有住宿企业经营许可的酒店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

  (二)全市所有网约出租汽车。

  (三)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6个区(青浦、闵行、长宁、嘉定、普陀、松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酒店旅馆客房价格

  1.全市所有酒店旅馆销售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交易价格。

  2.2017年12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当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确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并向所在区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本通告施行前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当在本通告开始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本通告开始施行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当在开业前10个工作日内申报。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酒店旅馆销售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关部门核准的价格。

  (二)网约出租汽车运价

  1.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其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一日该平台实际执行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同时,不得新增其它收费项目。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通告开始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告施行前一日本平台运价表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拟实行的运价表,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2.本通告开始施行后在沪新投入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其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网约出租汽车平合在通告施行前一日相同或相似车型的最高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本平台拟实行的运价表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价格

  1.本通告施行前,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6个区已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告施行前经营者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时报送的收费标准。

  2.本通告开始施行后,国展会展中心(上海)周边6个区首次办理经营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等场(库)政府指导价上限。

  四、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市、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酒店旅馆、交通等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途径进行监督举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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