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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出版商转载网帖不付稿酬算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7:24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毛懿 实习生 冯秋瑜) 网友恒先生在网站上发表的“观看F1赛事攻略”,被出版商直接取来收录在书中。既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稿酬。恒先生认为出版商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昨天下午,他将出版商告上了上海市二中院,索赔5万元。由于双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出现争议,法庭并未当庭判决。

  去年2月,恒先生在新浪网站上接连发表“上海F1赛事观战全攻略”等帖子,指导网
友们做好观战准备工作。同年7月,一本名为“2004F1赛事指南”的书在市场上公开发售,恒先生发现,该书中有2篇文章摘录了他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共计2000余字,占全书文字量的近5%。此书在市场上热卖,但出版商从未和他联系过此事,也没有支付过任何稿酬,书中也没有署上他的名字。这让恒先生非常生气,便将出版商和销售方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上,出版商当庭承认确实抄袭了恒先生的文字,并表示愿意道歉和作出相应赔偿。但出版商认为,该书首印6000册,实际发行只有近3000册,扣除其印刷成本,出版该书获利不过2300余元,就此按抄袭了5%文字计算赔偿恒先生。而恒先生却认为,应当按每本书售价12元×6000册共计所得72000元,再按照出版商获得其中的65%利润计算赔偿额。

  在道歉方式上,双方也争执不下。恒先生认为,书已经公开出版,所以出版商除了在其网站上道歉外,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而出版商则引用新的《著作权法》表示,原来“公开赔礼道歉”的规定已经改为“赔礼道歉”,不一定必须公开道歉。由于双方争议差距较大,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对此案,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表示,网友对其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具有著作权,如果其在帖子中注明“不得转载”,则其他单位或网站不得对此进行转载,否则视为侵权。如果帖子中没有相关声明,依据有关规定,其他单位或网站可以进行转载,但必须支付稿酬,否则也将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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