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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古建告赢茂陵博物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15:36 三秦都市报

  先后16次为茂陵博物馆修建仿古建筑,为向茂陵博物馆索要拖欠的71万余元工程款,兴平市正茂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经过起诉、上诉,在两级法院审理均败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月15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咸阳市中院再审后,古建公司最终胜诉。

  古建公司从1989年2月开始,曾先后16次为茂陵博物馆修建仿古建筑,双方先后签订
建筑合同16份。1998年5月16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合同,即第16份合同“四合院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为109.9万余元,工期为1998年6月8日至同年10月18日。

  协议签订后,因茂陵博物馆资金不足,工程断断续续。至2001年11月23日,茂陵博物馆分23次付给古建公司该工程的工程款96.2万元。该工程古建公司未完工,下余工程款13.7万余元茂陵博物馆也未支付。同年11月30日,双方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茂陵博物馆与兴平市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茂陵博物馆工程,因博物馆资金不足,目前下欠工程款1446098.12元。经双方协商分期归还时间如下:2002年元月份还款33万,2002年12月底以前还款40万,2003年12月底以前还清下余款。”协议签订后,茂陵博物馆两次付款计73万元,余款71万余元未付。

  古建公司追索这笔欠款,向兴平市法院提起诉讼,以茂陵博物馆违反协议为由,要求判令茂陵博物馆支付工程款71万余元及利息。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05年9月2日,古建公司向咸阳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咸阳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古建公司和茂陵博物馆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达成还款协议时,双方从此已解除了

四合院工程的合同,终止了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分各自的民事权利。茂陵博物馆自愿支付四合院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古建公司也认为接受,双方以此免予纷争,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疑是有效的。古建公司据此要求支付下欠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2006年1月13日,咸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茂陵博物馆和古建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为有效协议;茂陵博物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古建公司下欠工程款7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驳回茂陵博物馆的反诉请求。 首席记者 郭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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