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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人身损害或事故,谁来负责?

2017年03月22日 15:41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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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写在前面:

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关的基本要求。

比如,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

再比如,共享单车平台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该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

虽然这些要求未必会在平台提供的租用协议中体现,但这确实属于租赁服务的通行要求。

因此,如果共享单车用户因单车平台提供的车辆部件不完整或性能不正常,发生意外或事故时,平台应对其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目前共享单车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未有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状态。

因此,平台更应通过在打开、登陆APP以及解锁用车时,通过各种方式提示用户检查车辆部件是否完整及性能是否正常,尤其是刹车是否正常等。

否则,对于用户在正常骑行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平台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火如荼的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的安全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日前,31岁的冯先生因在租用ofo共享单车下坡骑行过程中失控摔伤,冯先生将ofo单车的运营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万元。

那么,骑行包括ofo、摩拜等所谓“共享单车”发生人身损害或事故时,到底该有谁承担责任呢?各个单车平台又该在何种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例单车平台被诉案:刹车失控致事故发生是主因

冯先生诉称:“2017年1月28日21时左右,我从地铁八通线中国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我连人带车失控摔倒。”

据冯先生回忆,当时其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及面部均受伤严重,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冯先生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产品应经国家有关交通部门许可,应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运营过程中亦应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简单说,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ofo单车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因此,冯先生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那么,在骑行单车过程中用户发生事故或人身损害,那些情形单车平台应予承担责任?那些情形又可以免责呢?

用车协议免责约定:骑行安全或事故风险完全自负?

对于用户骑行单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事故,ofo、摩拜等不同单车平台的做法并不相同。

从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来看,ofo单车APP提供的用户协议中并非对用户发生意外或事故做特别约定,而永安行单车APP的服务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

而在摩拜单车的“用户服务条款”中则约定,“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

显然,在永安行和摩拜的用户或租车协议中,对用户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事故责任承担做了相关约定,其中,永安行的约定相当于“责任自负”,而摩拜的约定则是仅对“产品缺陷致害”承担责任。

ofo单车虽然对用户意外伤害或事故未做明确约定,但给用户购买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当用户在骑行ofo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除去可以视情况追究单车平台的责任,也可按照单车平台提供的保险机制进行申报并获得赔偿。

那么,类似永安行和摩拜有关意外或事故的相关约定,又该如何看待呢?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不论各个单车平台在协议或合同中就用户意外或事故做如何约定,最终还是要看意外或事故的发生与平台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相关。

作为提供单车租赁服务的平台,包括ofo、摩拜等各个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出租或的的车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此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用于租赁的单车,平台应确保单车处于正常可租赁状态。

简单说,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车辆,各项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这是单车平台的基本服务保障义务。

以冯先生诉ofo单车索赔案为例,如果冯先生诉称的意外或伤害的发生,确系刹车失灵,那么,这意味着ofo用于对外租赁的单车不符合基本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冯先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存在明显的过错,确实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类似“永安行”在用户协议中有关“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约定,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因此,类似“永安行”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用户在骑行单车过程中,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义务,核心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害,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

不然的话,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失,ofo、摩拜等各类单车平台将难逃其责。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ofo共享单车 摩拜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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