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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去担保”究竟可行否?

2014年09月15日 10:06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张扬   

  文/张扬

  从年初开始,“P2P去担保”的声音就不绝于耳,业内也在争论“去担保”是否是未来的趋势,可行性如何?去担保似乎也已经成了一种共识,成为主流观点。但是就现阶段来说完全去担保其实很难落地,为了有别于主流观点,我想从非主流的角度谈谈去担保的问题。

  一、究竟什么是担保?

  目前P2P业内对“担保”这个词也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担保就是要对接担保公司,无论是融资性担保还是非融资性担保;有人认为就是刚性兑付,无论出现什么其情况,平台必须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所以去担保也就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是投资者自担风险,平台完全不承担责任?还是投资者承担主要风险,平台承担部分责任?又或者投资者不承担风险,由平台、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其实我对现在P2P行业担保的理解是,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中出现亏损,对投资者的一种补偿行为。以目前P2P行业来说,交易的流程是,借款人向P2P公司提交资料,P2P公司审核,再向投资者披露一部分信息,但出于保护借款人、项目方隐私考虑,投资者不可能看到借款人全部信息,在有限的信息里,投资者要做出投资的判断,这本来就是极难的事。甚至于说,在这种交易流程中,投资者只能看到借款方10%的信息,却要承担100%的风险,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商业逻辑显然不合理。

  二、为什么国外P2P可以无担保?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国外的P2P公司,例如lending club、prosper等P2P公司可以无担保?我觉得有以下4个原因,首先是国外征信体系完善,如英国的P2P商业公司可以联网全欧洲的征信数据,美国的P2P公司可以通过3大征信公司查询到借款人的信息。也就是说借款人的信息由第三方具备公信力的机构提供数据或者评分,征信机构首先给P2P公司的数据审核做了背书,P2P平台的责任大大降低。2、国外文件造假成本很高,在国外有文件造假罪,如果借款人提供假文件骗取贷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国内,这个问题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改善。3、国外P2P的监管力度大。如lending club、prosper在接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以后,平台方几乎每天都需要向监管方提交材料,报备借款人的信息。4、以lending club的交易流程来看,放款方为webbank,也就是说多了一层中间方,lending club更像是收益权凭证,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平台,如果普通的民间债权升级成为证券类凭证,有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背书,那么投资者自担风险,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消化也是合理的。

  其实,即使号称无担保的国外P2P公司,也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如lending club的借款人还款违约,如果lending club无法辨别借款人的虚假材料,lending club需承担责任赔偿给投资者。

  那么英国同行又是怎么做的呢?世界上首家P2P平台zopa设置了一个叫“Safeguard”的安全基金,用以保障投资者的本息,这个安全基金的实质就是国内使用的风险准备金,甚至于手续费收取的方式也出奇地相似,主要针对平台的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同时安全机构交给非营利信托机构(非银行)保管。

  反观国内环境,征信体系不完善,借款人造假成本低,也还没有纳入监管。在这种环境下,平台的风控审核如果不受约束,那么平台方就存在做大交易量,故意放松审核的道德风险,这种风险要投资者承担是不可能的。

  三、股票交易为什么可以不用担保?

  第三个问题是,股市交易为什么可以无担保?中国人也已经接受了无论股市怎么亏,都不要求担保和补偿。原因在于目前股市的投资都是基于公开的信息,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信息的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情况,重大变更事项的披露以及紧急停牌等制度。虽然股市也有各种不完善且被诟病,但是披露的信息毕竟比P2P公司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多得多。理论上,券商、机构投资者和投资者都是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做投资判断,内幕交易被严格禁止。目前P2P公司集征信、风控、信息披露于一身,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造成投资者和平台方信息不对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也都可能造成很大的风险,而这样的风险要投资者来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们再大胆做个假设,如果股市可以对接保险和担保公司,意味着要对股市做风险定价,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也一定高于股市的风险定价,虽然没有经过精算,但可以说股市介入保险或者担保,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远高于他在股市所能获得的收益。所以股市有融券、对冲等避险方式,却没有担保和保险。

  四、中国能否做到“卖者无罪”?

  跳开P2P行业的思维,我们看超市的商业模式。超市本质上也是平台,各种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产品,超市的主要盈利点在于供应商上架费用,而非进货和售货之间的价差。那么超市出售的产品中,如果出现假货或者出现问题,责任方在哪里呢?目前我国的超市其实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假设P2P就是这样一个超市,借款人是商品供应商、投资者是商品消费者,P2P公司的债权就是超市出售的商品,按照超市的商业逻辑,如果P2P的债权出现了问题,而P2P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也会不认同这种说法。

  也有人说P2P是金融的淘宝,平台方不承担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淘宝对于电商卖家的制约能力远胜于P2P公司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何况淘宝当年能够迅速崛起的原因,就在于支付宝率先使用了担保支付,在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了信用支持的作用。同样,虽然去担保的呼声很高,但是P2P也是出现担保以后,才发展壮大的。甚至于说,P2P公司在寻找自己的借款人时,就制订了标准和门槛,那么就是给借款方提供了增信和背书,投资者更多是冲着平台投资,平台把责任剥离实在很难自圆其说。

  五、未来两种可行方案

  其实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核心观点是,去担保合法,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滞后于金融创新,从商业模式和逻辑上,“去担保”不可矫枉过正。那么P2P公司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就是守住监管要求的底线,守住法律的底线,适当地做创新。在各种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方式中,第三方担保和风险准备金的方式还是比较受认同的。

  先说第三方担保,目前行业内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选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位置不明确,是否能给P2P公司的借款人做担保,还存在疑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合法性较强,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受10倍杠杆限制,随着P2P公司的规模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保规模也需要提升;其次是目前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无论P2P公司还是投资者在鉴别优劣时也存在难度;再次是费率问题,无轮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实质是在点对点的P2P模式中增加了交易环节和流程,也意味着交易的成本在增加,这个成本最终会转嫁到借款人身上,举例来说,如果一家P2P公司的风险程度是2%,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可能达到5%。在实际费率收取中,这一比例甚至达到10%以上,这也算是为什么银行的普通信贷业务没有介入保险的原因。也是鉴于费率问题,P2P公司接入融资性担保和保险公司本质还是给平台背书和增信,实际风险并没有降低,只是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而已;最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都有其适用范围,不可一概而论。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比较适合于几百万或者千万级的项目型担保,保险公司适合借款人多、利用大数法则来规避风险。保险公司有一个经典案例,让保险公司保某一架飞机,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做这样的生意,但是如果保的是成千上万架飞机,通过大数法则和精算可以得出一个合适的费率。也就是说,P2P加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并不适合每一家P2P公司,因为很多公司的借款人还很少,风控标准也不统一,如果是单笔交易规模非常大的P2P公司,保险公司面对的风险未必能通过大数法则消化。

  谈一谈风险准备金的问题,新新贷目前选择的就是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准备金主要是跟借款人收取比例不等的保证金费用,这一点和英国的同行非常相似。目前行业内风险准备金有一部分是P2P公司支付,一部分是跟借款人收取。其实这样的方式比较合理,原因在于并不是每一家P2P公司都能提取千万级别的风险准备金交给商业银行托管,这已经提高了P2P公司的准入门槛,甚至于说比注册资本金更能起到排除劣币的作用。再者,如果P2P公司做的是小额信贷业务,如果做到足够分散,风险准备金可以为投资者的保驾护航,费率上也较合适,不会把借款成本转移给借款人,但如果是大额项目,例如单笔交易就有千万级别,而风险准备金只有千万级规模,一旦出问题就会被击穿,因此风险准备金应根据P2P公司的业务定位,选择其适用的场景。

  风险准备金也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是投资者如何看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足额,能覆盖多大的风险?其二是提取比例不够被击穿怎么办?其三是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自担保?关于第一个问题,以新新贷来说,目前托管给商业银行的余额大概是2500万,新新贷目前的贷款余额(存量)大概是5亿,也就是说,新新贷的风险准备金可以覆盖5%以内的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在新新贷投资的情况,根据借款人逾期、坏账情况,算一下自己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然后做出自己的投资选择。关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其实也有合法的解决之道,那就是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法,目前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投资者的本金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也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不承担风险。如果借鉴lending club的方式,即P2P公司在风险控制方法存在问题,用风险准备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的话,那么就合理合法了。具体可以这么操作,如果P2P公司的借款人出现严重违约或者坏账的情况,P2P公司把审核过的借款人信息提交给第三方有公信力的机构,如果可以举证P2P平台审核时存在问题,则平台方的风险准备金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这一来既是去担保,投资者承担风险,也可以符合“去担保”的大势。

  在讨论“去担保”话题的时候,往往以符合监管要求为依据。其实监管层对P2P监管的核心理念在于两条,一是P2P的创新不可造成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二是监管P2P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P2P本质上还是一种金融行为,在金融中,如果资金方是普通投资者的钱,那么必然要慎重,要对金融风险抱着敬畏的态度,P2P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除了信息的披露,也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做教育和保护。再对比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要求,核心点就在于“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即使P2P完全回归了信息中介,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那么如果没有责任加以约束,难保出现虚假信息、虚假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除了以上各种“去担保”的话题以外,我认为平台不可替投资者承担流动性风险,即不可拆标、不可期限错配、不可回购投资者债权,否则P2P平台就成为一个类金融机构,在宣传上,P2P公司也不可承诺本金和收益,不能以“零风险”和“刚性兑付”误导投资者,但是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应该有一些创新的空间,平台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否则在商业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P2P P2P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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