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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批运营商霸王条款:充值卡设有效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4日 02: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袁国礼) 昨天,继对首批5种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后,市消协再次将矛头对准电信运营商,称手机充值卡不应设置有效期,更不应该规定充值卡到期后不退余额,这两条规定均属霸王条款。

  市消协认为,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电信运营商条款

  1

  条款

  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次充值后,账户状态进入账户生命周期,主要包括有效期、充值期和锁定期三个时间段。用户在有效期内可自由进行通话。有效期满账户余额小于等于零时进入充值期,若账户内仍有余额,则可接听电话。在锁定期间内,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均不能呼出和接听任何电话,且不能自行使用充值卡充值,必须携卡到营业厅进行解锁后充值。如果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

  2

  条款

  本卡不提供申请销号以及退余额服务。

  ■消协点评

  1

  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

  市消协表示,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电信运营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的手机账户中的预付话费,当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终止后,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余额并没有因运营商提供服务而被扣除,没有发生法律规定上的转让,该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

  2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公平原则

  市消协表示,商家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一规定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

  3

  电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运营商应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若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4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市消协表示,根据2004年信产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此外,2007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中也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电信运营商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5

  电信运营商应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

  市消协表示,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确有需要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权利。

  此外,电信企业还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话费余额的途径,并允许消费者作出自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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